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章程
(2002年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地址为合肥经济开发区(合肥市南二十埠)。
第三条 学校凭借雄厚的师资力量,丰富的教学经验,先进的教学设施,培养包括普通专科,成人高等教育等在内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人才。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专科学校,招收普通高考高职(专科)生。对口高职(专科)生、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生和成人高等教育专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与就业指导委员会,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协调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自治区、自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根据国家教育部下发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跨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4、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不做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
5、根据招生录取规则,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六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当年度《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最新颁布的当年《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以及《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八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进专业时以实考分为准。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
第九条 考生身体健康检查,《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一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招生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按当年物价部门核准的省教育厅备案的高职(专科)学费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专业介绍,奖、助、贷、勤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十五条 学校网址:Email信箱:招生咨询电话:05513812543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招生办公室起草,经学校招生委员会议定提出,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颁布实施。章程的修订需按照同样程序,经审批后施行。
第十七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