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二○○二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工商大学是由原北京轻工业学院和原北京商学院于1999年6月合并,原北京机械工业管理干部学院同时并入而组建的多科性大学。
第二条 学校现由中央与北京市共建,以北京市管理为主,是北京市重点建设的大学。
第三条 学校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33(11)号;学校新校区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区政府所在地良乡镇北京高教园区内;学校分校位于河北省廊坊市东方大学城内。2002级新生入学后先在北京工商大学分校学习一年,二、三年级在北京工商大学新校区学习,四年级回到老校区学习。
第四条 学校专业优势突出,学科门类覆盖理学、工学、文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和历史学等7个一级学科,培养各类高级人才。本科招生类别包括理工类、文史类和艺术类。
第五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面向全国招生。

第二章 招生条件
第六条 经体检,符合教育部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2001年修订)》要求的学生可报考我校。
第七条 根据培养要求,我校英语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限招英语语种的考生,英语专业还要求英语口试成绩较好。
第八条 录取新生学费及住宿费的收取标准,按照2002年北京市教委和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我校学生一律按学年交纳学费。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获得奖学金。
第十条 我校实行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发放补贴,加大对贫困学生助学力度的做法,设立贫困学生"学习进步奖",积极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保障努力勤奋的贫困学生完成学业,不使他们辍学。
第十一条 我校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学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将按规定招收第二志愿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十四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进专业时以实考分为准。
第十五条 高考成绩总分相当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和教育部规定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
第十六条 进档考生按分数和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
第十七条 往届生的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并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68429844。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