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和高职2002年
招生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0号。
第三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为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生、普通本科生、留学生、高职生和成人教育生等。
第五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是首批进入"211"工程的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本科和高职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本科以及高职招生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 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 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 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不做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
4、 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5、 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6、 支持有关省市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以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及高职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九条 我校除英语、日语等语言类专业限英语考生外,其它专业不限外语应试语种,但是高中阶段学习非英语语种的新生入校后,要统一编入英语教学班学习(非英语语种新生不单独开设外语课程)。
第十条 报考我校所有专业均需加试外语口试(个别省市的理科不加试外语口试除外),口试内容和成绩由考生所在地招生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 对享受加分或者减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进专业时只以教育部认可的加分或者减分政策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规定的加分或减分政策仅供参考。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二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2001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此外,色盲、色弱者不能报考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商务等专业。
第十三条 录取专业时,根据各省市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数量,确定一定的分数级差。所有投档考生按分数排队,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降一个分数级差录取第二个专业志愿,以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其中凡填报卓越国际学院专业的,可在全校范围内调剂;未填报卓越国际学院专业的,则不调剂到该学院)。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五条 学校除行政管理(海关管理方向)专业,女生比例不超过30%外,其它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生源情况,酌情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录取模式基本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八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招生监察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2002年学费为本科生每学年6000元人民币,高职生每学年7500元人民币,卓越国际学院学生每学年14600元人民币(其中包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费6000元和代美方收取的中美合作办学学费8600元)。另外,学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向在校生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
第二十条 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人民奖学金、综合奖学金以及各种单项奖学金,获奖面最高可达60%左右,奖学金额度最高可达6000元/年;同时学校还针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采取了勤工助学、助学贷款、特殊困难补助、缓交或减免学费等措施,其中贷款额度最高约为6000元/年。
第二十一条 学校院系和专业介绍、招生来源计划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和报考指南。
第二十二条 学校网址:www.uibe.edu.cn,E-mail信箱:[email protected],招生咨询电话:010-64492178。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招生办公室起草,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议定提出,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