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招生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理工大学系国家举办的全国重点大学。办学目标为"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大学"。校本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秦皇岛分校位于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限招专科生),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限招高职班学生)。
第二条 为了保证北京理工大学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生高考招生工作。
第四条 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北京理工大学设立由校领导、纪检、教学、后勤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北京理工大学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北京理工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北京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北京理工大学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录取
第九条 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是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条 北京理工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一条 北京理工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北京理工大学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北京理工大学依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
第十三条 北京理工大学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专业志愿顺序、高考模式等具体情况坚持"高分走志愿,低分走服从"的原则;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第十四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北京理工大学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比例不超过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同科类计划总数的5%左右,分数级差为40分以上,非第一志愿考生必须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五条 对于下列有加分投档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分数不得超过2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省级优秀学生;
2.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获省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分投档考生,降低分数不得超过20分,在分数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的考生;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4.烈士子女;
第十七条 定向招生按照国家有关定向生招生文件精神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招生计划,则调剂到其他地区招收定向生,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第十八条 北京理工大学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给予正常录取。
第十九条 北京理工大学招收非通用语种考生(但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两专业限报应试语种为英语)、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依据教育部和北京理工大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体检专业限报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色弱、色盲考生不得报考我校信息工程专业、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艺术设计专业、工业设计专业。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的考生,除上述专业外,还不能报考我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工商管理专业、市场营销专业、会计学专业、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对柴油、汽油过敏的考生不得报考车辆工程专业。
第二十一条 以上章程于2002年4 月12 日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