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章程

(2002年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
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中国人民大学,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
第三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条 学校凭借鲜明独特的专业优势、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
第五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招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全校的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本科招生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 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 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 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不做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
4、 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5、 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6、 支持地方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
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九条 录取专业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确定一定的分数级差。所有投档考生按实考分排队,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降一个分数级差录取进第二个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进专业时以实考分为准。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2001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此外,色盲、色弱及嗅觉和听觉不合格者不能报考商品学、环境科学、信息科学等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部分专业要求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如英语、日语、德语、法语等;俄语专业仅招收俄语语种考生,在俄语语种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三条 外语类、音乐表演类专业均要求考生体貌端正、口齿清楚、听辨灵敏。报考外语类专业须口试成绩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五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接受非第一志愿考试计划在5%(所在省同科类计划总数)以内,分数级差为50分以上,考生保证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七条 根据原国家教委教学司[1996]43号《关于同意清华大学等六校招收艺术特长生的通知》和[87]教学字008号《国家教委关于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通知》文件精神,经过学校统一组织的专业测试,获得特长生资格认定的文体特长生可以降低适当分数录取。考生享受何种待遇,以学校和考生签定的协议为准。
第十八条 已通过专业测试的艺术类考生,高考时一般应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文科统考(艺
术设计专业考生也可参加理科统考)。数学成绩不计入总分,在录取时做参考。外语考试须为英语语种。录取时,在考生高考成绩过线的情况下,按照艺术类专业测试成绩的排名依次录取。
第十九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招生监察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原标准,2001年学费为每名学生每学年4800元,艺术类学生每年10000元。如果国家调整2002年本科生学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学费。另外,学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向在校生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专业介绍、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网址:www.ruc.edu.cn本科招生,E-mail信箱:[email protected]。咨询
电话:010-61511340 62511156。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招生办公室起草,经学校招生委员会议定提出,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颁布实施。章程的修订需按照同样程序,经审批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
、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