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招生录取工作章程

  为了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和制度的严肃性,达到真正有利于录取优秀生源进入我校,我校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录取原则。
一、我校调档线的确定原则:每年根据北京市规定的各批次最低录取线及我校的生源情况来划定我校的提档线,在第一批录取中留出适当的名额录取报考我校为第二志愿的高分考生,且根据每年生源情况将提档线大约上调约20—30分。七年制专业原则上不收第二志愿考生。第三批(大专)录取工作原则上只收第一志愿考生。
二、对于校内不同代码专业的录取,我们尊重考生的专业报考顺序,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如要作调剂,必须事先征得考生的意见。
三、我校执行教育部与市招办给予照顾对象加分的政策规定。
四、我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录取考生。
五、外省(市)的录取按照该省的重点录取线及我校在该省的生源情况来划定我校的提档线,如第一志愿录取不满时第二志愿考生的考分至少要上调30-40分,七年制专业原则上不收第二志愿考生。有“定向生”计划的省(自治区)录取生源在全省(自治区)范围内,不在指定的单位招收“定向生”且坚持由高分到低分的录取原则。
六、我校录取考生时所参考的相关科目:医学类的专业为化学、英语;生物医学工程类的专业为数学、英语。
七、我校按各专业的具体情况对考生有如下要求:
1、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七年制口腔医学专业限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因为七年制专业的学生必须于第四学期、第八学期分别通过全国大学四级与六级英语考试,否则转入相 应的五年制专业学习)。
2、口腔医学专业不招惯用左手的考生。
3、护理专业招收适当比例的男生。
4、由于各医院在录用毕业生时要进行体检,凡澳抗阳性、肝功能不正常者概不录用,因此,提请广大考生注意。
5、临床医学专业(定向)限招北京市远郊区县考生(以户口为准)。
我校为市属重点大学(为公办大学),主管部门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首都医科大学校本部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西头条10号
电话:63051265
首都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2号
电话:64262207
首都医科大学顺义校区地址:顺义区大东路
电话81481440
收费标准:学杂费 本科生5500元、高职生6000元(与日本合作办学专业7500元)

关于我校困难生经济补贴及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为了更好的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学生的关心,帮助成才有志、生活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除设立奖学金、办理助学贷款外,还对我校困难学生实行经济补助及组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办法如下:
一、 补贴范围
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及研究生。
二、 困难生的评定条件
1. 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平均生活水准线。
2. 家庭或学生本人遇有特殊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临时性的生活困难者。
三、 困难生的评定程序
1. 本人向本班辅导员提出申请;填写困补申请表。
2. 本人向学校提供父母月平均实际经济收入的证明(由家长工作单位或街道出具证明,农村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
3. 辅导员、年级、学院审核同意并填写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
4. 学生处核准审批后,发放困补费。
5. 困难生的评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6. 每学年第二学期初(3月10日前)由各学院、系学生办公室对困难生第一学期考试是否及格、有无违纪情况进行复核并将此情况报到学生处办公室。
四、 困难生经济补助发放原则
1. 依据学生提供的经济来源情况,可分为特殊贫困生、贫困生和困难生;
2. 参加勤工助学和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 困难生经济补助发放标准要视其情况而定,依据困难程度不同给予不同的经济补助;
4. 经济补助每学期发放一次(总补贴的50%);
5. 各学院(系)学生办公室如不能按时将其复核情况报到学生处办公室,不予发放经济补助。
五、 勤工助学付酬办法
1. 勤工助学劳务报酬另外付予,5元/小时。
2. 对于在勤工助学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及适当的奖励。
3. 对于在勤工助学中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或表现差的学生,要降低或免除劳动报酬,同时取消或减少生活困难补贴的金额。
六、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享受困难学生的经济补助
1. 学生因违纪受到处分者。
2. 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3. 有吸烟、酗酒、大吃大喝等铺张浪费行为者。
4. 不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者。
5. 因表现不好,被接收单位解除者。
6. 提供家庭经济收入证明不属实者(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七、享受困难补助、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如仍有困难可同时申请助学贷款。


首都医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 行)

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采取的国家助学贷款计划的指示精神,按照北京市教委的部署,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 贷款对象和条件;
1. 贷款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及研究生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的自然人。
2. 贷款对象应具有永久居住身份证,学习认真,品德优良,具有良好信誉。
3. 贷款对象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和基本生活费)。
二、 贷款方式: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贷款方式分为担保助学贷款方式和无担保(信用)贷款方式。
三、 申请贷款程序:
1. 贷款对象为新生者应凭入学通知书及永久居住身份证申请贷款,其余贷款对象凭学生证及永久居留身份证申请。
2. 贷款对象在每学期开学三日内凭乡镇、街道一级政府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向各院、系学生办公室及临床医院教育处、研究生部提出书面申请。
3. 学生临时出现特殊困难而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可临时申请,由各院、系学办从严掌握。
4. 经各临床医院教育处、院、系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在开学十天内报送到学校贷款管理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5. 由学校贷款管理办公室根据规定对申请者进行复审后,报市教委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6. 学校贷款管理办公室协助学生与银行签订有关协议。
四、 贷款金额及还款办法:
1. 助学贷款金额不超过学生在读期间的学费与生活费。
2. 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应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在学期间能够全部偿还贷款者,由政府100%贴息;在毕业后四年内返还者,贷款利息由本人全部担负。
3. 贷款人应恪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应主动告知学校贷款管理办公室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若贷款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还贷并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延期,可由贷款人在就学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
4. 贷款为借款人个人行为,介绍人和见证人不为贷款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