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医药大学2002年本科招生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中医药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进入"211工程"建设的全国重点大学。
第三条、学校分东西两校区,校本部设在西校区。西校区位于北京北三环东路11号,邮编:100029;东校区位于北京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6号,邮编:100102。
第四条、学校凭借独特鲜明的专业优势,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创新型中医药人才,现已形成本科 - 硕士 - 博士、及博士后的培养体系。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建成具有国际影响的、国内一流的特色性研究型开放式大学。
第五条、招生形式以全国统招为主。
第六条、学校联系方式:北京中医药大学招生办公室,北京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1号,100029。电话:(010)64286211、 64286231。网址:www.bjucmp.edu.cn。E-mail:[email protected]
第二章 招生方案 (略)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经体检,符合教育部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2001年修订)》要求的学生可报考我校。
第八条、根据体检标准,有以下情况者不能报考我校:
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者;色弱、色盲者;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嗅觉迟钝或丧失;严重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者。
第九条、我校医学类有关专业根据培养要求,将在教学中安排临床见习、教学基地实习(教学基地遍及北京市区和远郊区县)、急诊训练、 技能考核、野外上山采药、显微分析、实验操作、军事训练、保健体育等学习环节,建议考生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
第十条、我校医学类专业在培养过程中,有临床实习这一重要教学环节,为确保他人的身体健康,建议有传染性疾病者不要报考相关专业。
第十一条、学校部分专业要求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如:中医学专业(七年制)、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工商管理专业;护理学专业限招女生并备有肝功化验单。
第十二条、学校设有奖贷助学金,奖助学金有人民奖学金、联邦医学教育奖学金、505奖学金、神奇贫困生助学基金、念慈庵助学金等,学生入学后第二年申报;贷款有学校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入学后即可申请。
第十三条、录取新生学费及住宿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当年、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学校招生办公室依据教育部招生工作规定,制定本校年度招生工作方案。同时建章立制,对招生宣传人员、网上录取人员、省市录取联络员提出要求,使其履行职责,恪尽职守。
第十五条、学校充分发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规范管理,依法治招,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学校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学校自行确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学校接受各省市招办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学校在全国30个省市招生,参加第一批录取考生工作,在录取工作中:
(一)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在政审、体检合格,考分达到各省市重点院校录取分数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按各省市招生计划的120% 以内调阅档案。
(三)进档考生按其填报的专业顺序和一定的分数级差录取专业。即:所有投档考生按实考分排队,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降一分数级差录取进第二个专业志愿---- 待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四)安排考生专业时,适当注意相关科目成绩,如中医类、管理类专业为:语文、外语,中药类专业为:数学、化学。
(五)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对"优秀学生、有突出事迹者、省市一等奖获得者、二级运动员、少数民族考生、归、华侨子女"等均享有规定范围内的分数照顾;对文艺、美术、体育成绩优秀,并有相关证明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高水平运动员(武术)按照教育部及学校招生规定办理。
(六)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计划在5%(所在省同科类计划总数)以内,分数级差为40分以上,考生须服从专业调剂。
(七)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进专业时以实考分为准。
(八)往届生的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并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附 则
第十八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 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