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法学院普高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院普高招生工作的管理,使其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制定及宣传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2]17号),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院普高招生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甘肃省和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第三条 普高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全称、办学地点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 学校全称:甘肃政法学院。
第五条 办学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第六条 学院为甘肃省省属普通政法高等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甘肃省教育厅。
第三章 招生主管部门及咨询、联系方式
第七条 我院普高招生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教务处指定一名处级领导主管招生工作,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八条 我院招生办公室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931-7601433、7601464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西路6号
邮编:730070 E-mail: [email protected]
第四章 招生范围及分专业来源计划
第九条 我院2002年面向甘肃、青海、宁夏、新疆、陕西、内蒙、山西、山东、河南、河北、湖南、湖北、吉林、云南、四川、安徽等全国16个省(区)招生,招生总数为1600名。
第五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条 招生工作人员由教务处根据招生工作需要确定,并经主管院长批准。原则上教务处的干部都要服从安排,积极参加招生工作。另外可从学院正式在职党政干部和教师中选拔部分人员。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招生业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身体健康,能适应艰苦的环境、繁重的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招生的文件,接受教务处培训,熟悉和掌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以及招生流程和录取办法,不接受培训者不得参加招生工作。
第六章 公安类专业招生面试、体能测试
第十三条 我院治安学、侦查学、边防管理、刑事科学技术四个本科和刑事侦查学、公安学、治安学、交通管理四个专科专业为公安类专业,对考生身体条件及体能有特殊要求,考生必须参加有关省、市或我院组织的面试、体能测试。
第十四条公安类专业招生考生身体条件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外,还必须符合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公安类专业招生的身体和体能条件。具体为:无口吃,两耳无重听,两眼无色盲、色弱,裸眼视力在4.8以上,男生身高1.70米以上,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身高1.60米以上,体重不低于45公斤。
第十五条 面试、体能测试的时间以各省(区)招委会和公安厅(局)文件为准,请考生注意从各省(区)招生专刊或通讯上查看。
第七章 录取
第十六条 我院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七条 我院公安类专业招生实行提前单独录取,均安排在各省(区)的提前批次;其余本科专业安排在普通本科批次,专科和高职学生录取安排在专科和高职批次。
第十八条 根据各省(区)相关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报考我院考生人数和我院在该省(区)计划数确定我院的调档线。阅档比例为120%。如遇生源不足或其他特殊情况,招生人员应及时和学院招办联系,协商解决,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九条 招生人员应仔细审阅每一个考生电子或纸质档案,对考生的思想品德、高中毕业生必具高中阶段的全部档案材料、学生的体检表、参加社会实践材料、体育达标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查,不符合规定或未达标准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录取时应按考生志愿先后依次录取,每专业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该专业已录满的情况下,如学生填报了服从分配且分数较高,可以调剂到我院其它未录满专业。如未填服从分配,则可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录取时,应主要考虑第一志愿考生,本批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考生档案不足,可以录取第二或并列志愿考生,如第二或并列志愿的考生档案不足,可以录取服从或调剂志愿考生,但必须事先向教务处汇报详细情况。对不录取的考生应及时退档。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录取均应注重语文、政治、外语、数学等相关科目的成绩。单科成绩一般应高于该省该科考生平均成绩。公安类专业和英语专业不录取口吃学生。
第二十三条 我院所有专业均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四条 我院公安类各专业招收女生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数的15%。
第二十五条 我院对地区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优胜者及体育尖子生在同等条件下均实行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我院定向生录取,按招生省(区)招生委员会或招生办公室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按照德智体全面考核、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录取名单。招生人员认真填写录取通知书及基本情况登记表等各种表格,并仔细检查,确保正确无误后,录取通知书邮寄考生本人,表格材料交(寄)回教务处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我院录取结束后,录取结果在网上公布。学院网址为:http://www.gsli.edu.cn。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学生住宿情况
第二十九条 我院普高各类招生严格执行甘肃省物价委核定的收费标准。2002年各招生专业的学费标准为:公安学类专业3000元/生·年;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刑事科学技术专业3200元/生·年;各高职专业4500元/生·年;其余专业2700元/生·年。
第三十条 学生住宿一律实行公寓化管理,宿舍内均配有电视、电话,校外公寓每4人1室,收费标准为1200元/生·年;校内公寓每7人1室,收费标准为700元/生·年。
第九章 奖学金、贷学金与勤工助学
第三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完成学业,学院设立了奖、贷、减、补、助等制度。
第三十二条 我院奖学金设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和单项奖学金共五个等级,年奖金标准分别为:1500元、700元、500元、300元、100元。各奖项的总授奖面为学生总数的56%。
第三十三条 我院对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学院与中国工商银行甘肃分行安宁支行签订了助学贷款合作协议,学生按照学费标准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额度为5000元/生·年,贷款学生比例约占学院贫困生总数的25%。
第三十四条 我院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实行学杂费减免。每年得到学杂费减免的学生人数可达到学生总数的15%。
第三十五条 我院对特困生还实行补助政策,每人每年可得到500-1000元的特困补助。
第三十六条 我院通过在院内、社会上安排、联系勤工助学实践岗位、接受企业捐款、建立特困生基金等多渠道、多方式积极为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帮助。
第十章 纪律
第三十七条 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及公安部颁发的有关文件及政策规定,遵守各省(区)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接受当地招办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学院有关招生的各项规定,遵守财务制度,按学院的规定乘车、住宿,并在开学后半个月内报销完毕;不得接受考生家长及有关人员的馈赠、宴请;不得擅自增减计划;不得延长录取时间;招生工作结束后,认真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九条 招生工作自觉接受院纪委、监察处的监督检查。对招生违纪人员院纪委、监察处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普高生的招生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从2002年开始实施,以后只调整本章程部分章、条内容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