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在广东省招生委员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统一指导下进行,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2条:2002年各普通本科专业全部录取英语语种考生,且高考英语单科成绩要求综合分(标准分)最低在530分(包括530分,以下类同)以上。
第3条:广东省外的艺术类考生,必须持有本校术科考试成绩,本校方能录取。
第4条:无本校志愿、无专业志愿且无“服从”志愿的考生,一律不录取。
第5条:本科全国重点分数线以上且有我校志愿的考生按学校志愿的序号分批一次性投档,即第一志愿为第一批,第二志愿为第二批,如此类推。
(1)参照广东省名牌专业建设的条件,本校生物技术(含人才基地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金融学等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必须超过本科全国重点分数线20分以上。
(2)高考总分超过全国本科重点分数线65分以上考生,凡第一志愿、第二志愿报考我校者,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录取;
(3)凡出挡到我校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分别按学校志愿、专业志愿排序录取。即按出挡先后,若第一专业志愿计划已录满,就安排第二专业录取,如此类推。
第6条:本科全国重点线以下考生录取原则
(1)个别生源不足的专业按分数段逐步降分录取,按第一志愿每段降10分再加级差分出挡。
(2)录取过程中,学校志愿按每10分一个级差操作。如,第一志愿报考本校总分600分的考生、第二志愿报考本校总分610分的考生和第三志愿报本校总分620分的考生同一批出挡,录取待遇一样,以此类推。
(3)考生档案按批次投挡至本校后,本校将按录取规定分别以学校志愿、专业志愿排序录取。
第7条: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本校原则上执行各省招生办的规定。
第8条:对体育尖子生、艺术特长生等,依据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和本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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