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二○○二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汕头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广东省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汕头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汕头大学境内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汕头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主要办学特色
第四条 汕头大学从2002级新生起实行完全学分制的教学管理模式。
第五条 汕头大学每年都选派部分优秀学生到香港或国外高校交流学习。
第六条 汕头大学十分重视学生的英语应用能力,在部分专业和课程的教学中实行全英和双语授课。

第三章 收费标准、奖学金、贷学金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措施
第七条 汕头大学2002级新生收费标准如下:
1、学费:除艺术设计专业每生每学年8000元外,其它专业4560--5760元不等;
2、住宿费:每生每学年750--1500元不等。 
第八条 汕头大学各类奖学金标准如下:
1、优秀新生奖学金:分特等、1等、2等和3等,标准分别为10万、8万、1万、5000元;
2、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分特等、1等、2等和3等,标准分别为3000、2000、1200、600元;
3、贫困学生奖学金:标准每年1000—3000元;
4、优秀毕业生奖学金:标准为1000元。
第九条 汕头大学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如下:
1、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最高额每年不超过6000元,还款期限最长可至毕业后4年;
2、通过安排勤工助学、减免学费、临时补助等措施,保证特困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条 汕头大学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讨论决定学校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汕头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二条 汕头大学按上级计划部门已下达的招生计划录取考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汕头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可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四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汕头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汕头大学依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十五条 汕头大学在分专业录取时,可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的招生计划、专业志愿数、高考模式等具体情况设定志愿级差和专业级差,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第十六条 汕头大学的招生录取照顾政策按国家教育部和有关省份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汕头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严格按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修订)》执行。
第十八条 汕头大学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依据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汕头大学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省(区)制定的高等学校招生政策和规定,严格按照招生工作规程和要求开展招生工作,秉公办事,不徇私舞弊,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二十条 汕头大学纪委对学校的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汕头大学医学院根据本章程及医学院自身特点制定具体招生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则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汕头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