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方向)名称
|
培养层次
|
学制
|
招生数
|
选考科目
|
招生范围
|
药学
|
本科
|
4
|
190
|
综合、化学、物理、生物
|
广东省
|
药学(医院药学)
|
本科
|
4
|
60
|
综合、化学、物理、生物
|
广东省
|
药学(医药信息)
|
本科
|
4
|
65
|
综合、化学、物理、生物、英语(2)
|
广东省
|
药物制剂
|
本科
|
4
|
60
|
综合、化学、物理、生物
|
广东省
|
药物制剂(中药制药)
|
本科
|
4
|
60
|
综合、化学、物理、生物
|
广东省
|
中药学
|
本科
|
4
|
60
|
综合、化学、物理、生物
|
广东省
|
市场营销(医药贸易)
|
本科
|
4
|
125
|
综合、化学、物理、生物、政治、英语(2)
|
广东省
|
公共事业管理(药事管理)
|
本科
|
4
|
60
|
综合、化学、物理、生物、政治、英语(2)
|
广东省
|
预防医学
|
本科
|
5
|
150
|
综合、化学、物理、政治、生物
|
广东省
|
预防医学(卫生信息统计)
|
本科
|
5
|
60
|
综合、化学、物理、政治、生物
|
广东省
|
预防医学(社区卫生服务)
|
本科
|
5
|
60
|
综合、化学、物理、生物、政治、英语(2)
|
广东省
|
预防医学(健康保险)
|
本科
|
5
|
60
|
综合、化学、物理、生物、政治、英语(2)
|
广东省
|
预防医学(卫生事业管理)
|
本科
|
5
|
60
|
综合、化学、物理、生物、政治、英语(2)
|
广东省
|
预防医学(卫生检验)
|
本科
|
5
|
60
|
综合、化学、物理、生物
|
广东省
|
预防医学(计划生育医学与生殖保健)
|
本科
|
5
|
60
|
综合、化学、物理、政治、生物
|
广东省
|
预防医学(卫生监督)
|
本科
|
5
|
60
|
综合、化学、物理、政治、生物
|
广东省
|
预防医学
|
专科
|
3
|
135
|
综合、化学、物理、政治、生物
|
广东省
|
药学
|
专科
|
3
|
100
|
综合、化学、物理、生物
|
广东省
|
医药贸易
|
专科
|
3
|
100
|
综合、化学、物理、政治、生物、英语(2)
|
广东省
|
计划生育医学
|
专科
|
3
|
65
|
综合、化学、物理、政治、生物
|
广东省
|
注:预防医学专科和计划生育医学专科教学点设在中山教学部;药学专科和药贸专科教学点设在广州市医药学校大专教学部。
广东药学院二OO二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广东药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广东省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广东药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广东药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广东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管理体制,按"公平竞争、公正选择、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考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广东药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广东药学院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广东药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广东药学院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录 取
第七条 本专科选考科目为综合加化学或物理、生物、政治、英语(2)等。
第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第九条 分数线的确定
(一) 由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根据规定划定录取最低控制线。
(二) 我院根据自己的办学水平、学科要求和生源情况,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订出自己具体的录取标准。
第十条 录取
(一) 按照《广东省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广东药学院招生工作若干规定(试行)》要求开展录取工作。
(二) 当考生德、智、体情况、高考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优先考虑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三) 当同批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不足时,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专业级差约为30分。
(四) 在省招办规定的1:1至1:1.2的投档比例内完成录取任务。
(五) 高分优先投档线内的高分考生,如无特殊情况,均将录取。
(六) 加分考生与正常出档考生一视同仁,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专业安排
(一) 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尽量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安排专业。
(二) 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当所报第一专业志愿的人数额满时,学院将统筹考虑作专业调剂。
(二) 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其专业安排视录取情况而定。
第十二条 退档
(一) 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如不符合体检规定的,给予退档。
(二) 所报专业额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给予退档。
(三) 当全校各专业均已录满,超出部分给予退档。
第十三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
由省教育厅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通过互联网和电话公布考生录取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预防医学专科和计划生育医学专科教学点设在中山市中山教学部;药学专科和药贸专科教学点设在广州市医药学校大专教学部。
第十五条 咨询、联系地址和方式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光汉直街40号广东药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编:510224
电话:020 - 34074040 34075890
传真:020 -34075890
第十六条 奖贷学金的设置情况(见《广东省2002年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广东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