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师范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湛江师范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及省招生上级部门规定,结合本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湛江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湛江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原则,招生工作由纪委监察部门实施监督。

第二章 办学地点

第四条 校本部: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寸金路29号(本科);
高技校区: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寸金路42号(专科);
遂溪校区:广东省湛江市遂溪遂海路182号(专科)。 第三章 办学性质

第五条 湛江师范学院为广东省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第四章 主管部门

第六条 湛江师范学院主管部门为广东省教育厅。

第五章 录取条件

第七条 必须是报考本院且政考合格、体检合格、高考成绩符合所在省划定录取分数线、所选考科目符合本院所规定选考科目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1)总原则为根据考生志愿及本院招生计划、省招生办投档情况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2)所有专业考生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体育教育专业考生身高、视力等不低于省规定最低标准;
(3)相关考试科目成绩特别优秀考生,总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
(4)对第一志愿报考本院考生,学院将优先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及本院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整的考生给予退档;
(5)对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考生,按省招生办规定执行;
(6)因生源不足,本院对招生专业计划给予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章程于2002年开始施行,本章程由湛江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