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电子工业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章程
(2002年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位于桂林市金鸡路1号,是信息产业部与广西区共建学校。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包括本科、硕士研究生、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和广西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副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高招生委员会,负责全院的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招生就业处作为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本科招生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 执行教育部和广西区教育厅的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 制定本院招生方案;
3、 组织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院情况和录取规则。
4、 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5、 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6、 支持地方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五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七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时以实际考分为主要依据。实考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八条 录取时,充分尊重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包括所填报的志愿顺序)。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将考生成绩减去一个分数级差,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九条 考生身体条件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只进行英语教学。
第十一条 往届生的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二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生源不足时,按正常方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如果第一志愿生源充足,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超过当地计划的5%,考生成绩须高于我院第一志愿最低录取线60分(满分为900分时须高于100分),同时考生须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在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审计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2002级学费标准:按学分收取:A类:含公共课、素质课、公共任选课78元/学分;B、C类:专业课、专业基础课72-90元/学分;艺术类:213元/学分;国有公办"信息科技学院"含A、B、C类课程324元/学分;另外,学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750-900元/年的住宿费。
第十六条 学校专业介绍、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十七条 招生就业处网址:www.gliet.edu.cn,E-mail信箱:[email protected]。咨询电话:0773-5601328.5601520。
第十八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