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学院本专科(含高职)招生工作章程
(2002年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哈尔滨学院,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四道街9号。
第三条 学校实施省(黑龙江省)、市(哈尔滨市)共管以市为主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学校是一所以师范类教育为主、兼有多科类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学校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兼有普通专科(高职)及成人本、专科(高职)教育。
第五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在校设立主管院长领导下的专门机构--招生处。负责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协调处理学校本、专科(高职)招生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不做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5.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查;
6.支持地方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以及《哈尔滨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九条 录取专业时,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确定一定的专业分数级差。所有投档考生按实际考分排队,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按规定专业级差依次考虑第二及以后各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相应的规定加分提档,当录取进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准。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部分专业要求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如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初等教育(英语)等专业。
第十三条 报考外语类专业考生须口语成绩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艺术类、音乐类考生须加试术科。录取时,在考生高考成绩过线的情况下,按照术科成绩的排名依次录取。
第十五条 往届考生的录取按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考生一视同仁。
第十六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教体[2002]62号《关于做好全省普通高校体育、艺术基点校评估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校将参加此项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文体特长生须按规定参加黑龙江省及学校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获得特长生资格认定的文体特长生可以适当降低分数录取。考生享受何种待遇,以学校和考生签订的协议为准。
第十九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范围是黑龙江省。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根据省市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2002年我校每名学生学费标准如下:师范类本科2500--2800元/年,非师范类本科5000--6000元/年,师范艺术类本科4000元/年(待批),非师范艺术类9000元/年,师范类专科2500元/年,非师范类专科(高职)5000--6000元/年。宿费每年每生600元。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三条 学校网址:www.hrbu.edu.cn,E-mail:[email protected]
招生咨询电话:0451-6688464转8045,8046;6613350,6641847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招生处起草,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处。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子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