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武汉大学。经国务院批准,新武汉大学由原武汉大学、武汉水利电力大学、武汉测绘科技大学、湖北医科大学于2000年合并组建。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街16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重点建设的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为:普通高考生(含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考生、国防生、定向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保送生、第二学士学位生、插班生和华侨、港澳及台湾省籍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遴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

第三章 入学考核

第九条 第二学士学位、插班生由学校自行命题并组织考试;保送生免试;其余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考试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面试(考核)或专项水平测试。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个别招生计划量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可小于此比例,但须高于100%。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考生所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提供。
第十三条 对于按照国家规定可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中除日语专业可招收少量优秀日语语种考生、法语专业可招收少量优秀法语语种考生外均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明确填报有我校志愿,且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生源充足的情况下,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录取时实行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超过我校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4%。
第十六条 艺术类考生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合格证,以考生参加我校专业测试成绩与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数学成绩记入考生文化课总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测试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七条 艺术特长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划定的重点大学录取控制分数线。个别艺术水平特别突出的考生,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并商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同意,可放宽至一般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八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运动水平应达到国家一级以上;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对于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的子女,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并商省级招生委员会同意,在录取时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条 若生源所在省与定向单位所在省一致,同等条件下,定向单位职工子女可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同等条件下,外语类专业口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史类及理工类各专业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对于有学校选考科目的省,除省级招办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我校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成绩之和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我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除外语类专业同等条件下男生优先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将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国防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华侨、港澳及台湾省考生按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的有关安排进行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华侨、港澳地区以及台湾省籍学生的收费标准另定)、住宿费以及书本费、各种证件(卡)工本费、被装费等杂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当年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可根据其高考成绩以及在中学的综合表现参加武汉大学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具体评奖办法按照《武汉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向学校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符合减免学费条件者,也可申请减免学费。新生还可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申请贷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或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