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本章程于2002年4月10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精神,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实现"依法治招"要求,保证学校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为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教计[1998]13号批文),由国家财政拨款办学,中央与地方共建,隶属于湖北省人民政府,归口湖北省教育厅管理(鄂政函[1999]179号批文)。
学校法人代表:刘民钢。
第三条 学校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月湖街,地处武汉市中心城区(邮编430050),全称为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武汉船院(国家标准代码44202,网址http://www.wspc.edu.cn)。
学校分校区地处武汉市武昌临江大道387号(邮编430062)。
第四条 学校拥有工科、文科各类专业二十二个,其中包括国防科工委军工专业、湖北省重点建设专业、教育部教学改革试点专业。
第五条 学校面向湖北省招收理工类本科生,学制四年(3+1模式),招生对象为普通高考生。
第六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收专科生,文理兼收,学制三年,招生对象为普通高考生和中职高考生。
第七条 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文件精神(鄂教高[2000]027号文),学校有专升本通道(2+2模式),即本校大专生的10%经过考核选拔,可以升入湖北省内十余所全日制本科院校就读,并享受本科生同等待遇。
第八条 学校拥有稳定的就业市场,五十年间输送的数万名毕业生,赢得了广泛的社会信誉,就业主要面向船舶、交通、海军装备等系统所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机电、IT、商务、旅游、酒店管理等各大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院长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就业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招生就业政策,全面领导招生就业工作,专门设立招生就业指导处。
第十条 招生就业指导处为学校常设行政机构,对学院招生就业的具体工作全面负责,其职能包括不断地获取和分析招生就业市场信息,组织完成招生就业各项工作任务。
联系电话:(027)84804762 84804966 84804969 84804551
传 真:(027)84804540 84804571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2002年招生计划(详见附件一),分校区招生计划(详见附件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一般为计划数的120%,在个别省区,可小于此比例,但要高于100%。
第十三条 对政策性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在高考合计总分相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校在录取工作中,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按分数级差录取。在尊重考生志愿的基础上,以高分优先原则安排选择专业。
第十七条 对为学校建设和发展有贡献教职工的子女,如第一志愿填报我校,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经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报省招生委员会批准,在招生录取时予以适当照顾。
第十八条 学校同等对待往届生和应届生,一律遵循择优录取的原则,各专业招生不设定男女生比例。
第十九条 经上级招生管理部门批准,学校可适度调整计划数及其分布,以调节各省区生源量不平衡问题。
第二十条 学校将在新生入学后进行全面复查,对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及奖贷学金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湖北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生交纳的学费、住宿费、生活用品代办费,杜绝巧立名目的乱收费。(详见附件三)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有学习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奖,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突出奖、学科竞赛和科研成果奖、文体活动奖等单项奖。按照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四)
第二十三条 学校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国家申请办理银行助学贷款,同时通过多种渠道组织学生勤工俭学,以减轻特困生经济负担。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相关规定、规则和要求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二OO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