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办学宗旨,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湖南农业大学,学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英文译名: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网址:hunan.net 。
第三条 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本科招生的主要对象为:普通高考生、职高对口生、保送生、文体特长生;专科招生的对象为:普通高考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以"三个有助于"为指导思想,即"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并培养其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招生工作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模,会同教务处制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 为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牵头组成的招生监察工作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全过程,保证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会同教务处根据我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征求教学单位意见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然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会同教务处根据湖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将湖南省教育厅批复的生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还须考核合格。参加招生录取和招生监察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高考。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自觉遵守"五不准",即"不准徇私情;不准与考生和考生家长见面;不准接受考生和考生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宴请旅游等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与地方招生办串通录取;不准擅自改变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录取工作的进展情况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六章 入学考核与考试
第十五条 职高对口考生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命题并组织考试;其余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对文体特长生和保送生的面试(考核)或水平测试。
第七章 招生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在湖南省招收的文体特长生、定向生和二级民办学院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报名和考核情况向湖南省教育考试院提供。
第十八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农科类专业的考生,视生源情况可加20分投档。我校原则上只录有直接志愿的考生。
第十九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办法予以录取。同等条件下,外语类专业口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史类和理工类各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我校暂只招收应试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文体特长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湖南省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四条 保送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由省教育考试院通过网上向社会公布,学校采用特快专递将录取通知书直接寄给考生本人。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书籍费等杂费。学校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进行收费。其中:学费:农科类本科2900元/年.人,其他类本科3400元/年.人,热门专业上浮30%;专科3100元/年.人;民办二级学院按省定有关政策收费。住宿费:600-1200元/年.人(不同住宿条件标准不一);书籍费和杂费按实收取。
第二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新生录取通知书在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校也正在与农业银行洽谈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事宜。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有完备的奖学金制度,包括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突出奖学金、优秀特困学生奖学金等;同时,还有多家企业在我校设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200-10000元。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如有特殊困难,可向学校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