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工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 2002年6月6日院务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 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办学宗旨,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规 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 学校名为株洲工学院,注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文化路。英语译名:Zhu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第三条 学院座落在新兴工业名城和江南交通重镇湖南省株洲市,始建于1979年,历经了 株洲基础大学、株洲大学、中国包装工程学院(筹)的变迁,现已成为中国唯一以从事包装教 育为主的高等学府。
第四条 株洲工学院科技学院是学院为适应高教改革经湖南省政府批准而创办的二级学院 ,其招生计划纳入国家任务,招收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制四年。招生时按照生源省(市、自治 区)政策规定录取,除收费按规定高于其它院系学生外,其它一切待遇相同,其招生统一由学 校招生办负责。
第五条 学校本科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对象为:普通高考生、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 。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以"三个有助于"为指导思想,即"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 "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坚持"公平、公正、 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并培养其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 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办法,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 招生工作的办法,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 称招生办),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招生办为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 调查和科学研究;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制定招生事业计划、 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等方 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为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 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考试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考试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 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 招生事业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校务会议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 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校务会议审定后,报教育厅批准。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将教育厅批复的生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直辖 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 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招生办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还须考试合格。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当地的高 考。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自觉遵守"五不准",即"不准徇私 情、不准与考生和考生家长见面;不准接受考生家长礼品、礼金和宴请;不准与地方招生办串 通录取;不准擅自改变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录取工作的进展情况泄漏给非招生 录取工作人员。
第六章 入学考核与考试
第十八条 所有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当年艺术类专业 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和保送生的面试(考核)或水平测试。 第七章 招生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个别招生计划量大的省份,可小于 此比例,但须高于l00%;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生源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提供。
第二十二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实行院校 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予以录取。
第二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予以录取。同等条件 下,外语类专业口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史类和理工类各专业,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 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 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有明确 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校 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于各种增加分数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总分相同的条件 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所有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部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执 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八条 除部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要求的以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 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九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成绩合格证,高 考文化成绩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划定。专业测试成绩或文化考试成绩突 出者优先录取;同等条件下,外语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数学考试成绩是否计入总分,按生 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不管是否计入总分,我校 在录取时将把数学成绩作为重要参考。湘籍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成绩暂以湖南省教育考 试院组织的联考成绩为准。
第三十条 艺术特长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一般本 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个别艺术水平特别突出的考生,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定,执行国家和 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三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运动水平和文化成绩应达到国家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规定的基本条件,其运动水平还需经学校测试,并达到我校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保送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 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四条 学校遵循属地原则,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为我 校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进行收费。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华侨、港澳地区 及台湾省籍学生的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 在入校后向学生工作处申请办理贷款、学费减免、缓交手续。
第九章 奖、贷学金及勤工助学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有的奖学金等级分为:特、一、二、三等,还有单项奖学金十余种, 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精神,学校设 立了"特困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第三十九条 学校开辟了勤工助学网络和基地,为特困学生完成学业提供一定的帮助。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学校校务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办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 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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