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气象学院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4号)、《关于做好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制定及宣传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2】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我校招生工作是在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校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二条:我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
录取和合理、合法、公开性的原则,兼顾国家、考生、学校三者的利益。
第三条:我校招生工作自觉接受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学校性质及简况
1、 学校全称:南京气象学院。
2、 校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盘城新街114号。
3、 我校为江苏省属的全日制重点学校,是一所以大气科学和环境科学为特色,理、工、文、管兼有的多科性院校。
4、 我校属第一批录取院校,面向全国招生,并招收外国留学生。
5、我校办学性质为公办。
6、我校2000届本科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99%以上,在江苏省名列第二。
第二章 招生专业、人数、收费标准
第五条:我校招生专业、人数和收费标准通过各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向考生公
布。详情可见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报。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录取总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公正和择优
的原则。
第七条:录取原则
1、思想政治品德主要看考生本人表现。
2、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3、外语语种不限。
5、 男女比例不限。
5、按招生计划1:1.1投档。
6、 进档考生专业确定办法采用志愿清和分数优先办法(即志愿优先,专业录
取按计算机投档)。
第八条:选择性招生(预留计划)的录取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录取时将给予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学院教职工子女;教学、科研、实习基地等合作单位职工子女。
2、在教育、科技、经济等方面对社会有较大贡献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劳
模、获得政府奖励的各类人士的子女;对学院发展有贡献者的子女。
3、应届高中毕业生,高中阶段学习成绩优秀,高考发挥失常的学生。
4、应届高中毕业生,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省级三好生、省级优秀
学生干部。应届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省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或数学、物
理、化学、生物、计算机等5个学科竞赛二等奖以上者。
5、基本符合当地省(区、市)招生录取条件的体育特长生、艺术特长生 。
选择性招生录取的名单经学校招委会讨论决定,报省(区、市)招生办公室
审批。
第九条:在生源不足或生源质量较低的省份,学校有权撤销该省部分招生计划。
第十条:在生源充足并且考生质量较高的省份,学校有权将预留计划投放到该省。
第四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一条:凡录取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由省级招生办
提供考生档案。
第十二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即由校招办
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三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
请假逾期未报到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合格后方可注册,不
符合招生体检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徇私舞弊者一律取
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奖、助学金与贷款
第十五条:我校每年奖贷学金总额为660万元。
第十六条:我校所设奖学金有:
1、 优秀学生奖学金:特等1‰ 2750元/年,一等 3% 1500元/年,
二等7% 1000元/年,三等15% 500元/年。
2、单项奖学金:根据学生单方面突出成绩评定,奖励额度50-1000元/人次。
3、玛丽英语奖学金:根据CET四、六级考试成绩评定获奖人数及奖励额度。
4、章基嘉奖学金:根据学生学习成绩和平时表现评定 500元/人次。
5、谢义炳奖学金:根据学生学习成绩和平时表现评定1800元/人次。
6、防雷专项奖学金:一等2% 600元/人次,二等 7% 400元/人次,三等
4% 200元/人次。
7、国防奖学金:30-80人/年,5000元/人年。
第十七条:我校每年勤工助学基金总额为160万元,用以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特困生补助:
1、 困难补助:一等 4% 500元/人学期,二等6% 300元/人学期, 三等10% 200元/人学期。
2、学校临时特别补助:用于一次性补助发生意外困难的同学。
3、其它社会困难补助和资助。
第十九条:国家助学贷款:我校已与银行达成协议并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能够解
决部分同学的经济困难。
第六章 招生咨询和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
第二十条:招生咨询方式有:电 话:025-8731378
EMAIL:[email protected]
校园网:www.njim.edu.cn
第二十一条: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由生源所在省(区、市)招办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年度本专科招生。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