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4号)、《关于做好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制定及宣传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2】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我校招生工作是在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校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二条:我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 录取和合理、合法、公开性的原则,兼顾国家、考生、学校三者的利益。 第三条:我校招生工作自觉接受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学校性质及简况 1、 学校全称:南京气象学院。 2、 校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盘城新街114号。 3、 我校为江苏省属的全日制重点学校,是一所以大气科学和环境科学为特色,理、工、文、管兼有的多科性院校。 4、 我校属第一批录取院校,面向全国招生,并招收外国留学生。 5、我校办学性质为公办。 6、我校2000届本科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99%以上,在江苏省名列第二。 第二章 招生专业、人数、收费标准 第五条:我校招生专业、人数和收费标准通过各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向考生公 布。详情可见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报。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录取总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公正和择优 的原则。 第七条:录取原则 1、思想政治品德主要看考生本人表现。 2、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3、外语语种不限。 5、 男女比例不限。 5、按招生计划1:1.1投档。 6、 进档考生专业确定办法采用志愿清和分数优先办法(即志愿优先,专业录 取按计算机投档)。 第八条:选择性招生(预留计划)的录取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录取时将给予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学院教职工子女;教学、科研、实习基地等合作单位职工子女。 2、在教育、科技、经济等方面对社会有较大贡献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劳 模、获得政府奖励的各类人士的子女;对学院发展有贡献者的子女。 3、应届高中毕业生,高中阶段学习成绩优秀,高考发挥失常的学生。 4、应届高中毕业生,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省级三好生、省级优秀 学生干部。应届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省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或数学、物 理、化学、生物、计算机等5个学科竞赛二等奖以上者。 5、基本符合当地省(区、市)招生录取条件的体育特长生、艺术特长生 。 选择性招生录取的名单经学校招委会讨论决定,报省(区、市)招生办公室 审批。 第九条:在生源不足或生源质量较低的省份,学校有权撤销该省部分招生计划。 第十条:在生源充足并且考生质量较高的省份,学校有权将预留计划投放到该省。 第四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一条:凡录取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由省级招生办 提供考生档案。 第十二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即由校招办 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三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 请假逾期未报到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合格后方可注册,不 符合招生体检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徇私舞弊者一律取 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奖、助学金与贷款 第十五条:我校每年奖贷学金总额为660万元。 第十六条:我校所设奖学金有: 1、 优秀学生奖学金:特等1‰ 2750元/年,一等 3% 1500元/年, 二等7% 1000元/年,三等15% 500元/年。 2、单项奖学金:根据学生单方面突出成绩评定,奖励额度50-1000元/人次。 3、玛丽英语奖学金:根据CET四、六级考试成绩评定获奖人数及奖励额度。 4、章基嘉奖学金:根据学生学习成绩和平时表现评定 500元/人次。 5、谢义炳奖学金:根据学生学习成绩和平时表现评定1800元/人次。 6、防雷专项奖学金:一等2% 600元/人次,二等 7% 400元/人次,三等 4% 200元/人次。 7、国防奖学金:30-80人/年,5000元/人年。 第十七条:我校每年勤工助学基金总额为160万元,用以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特困生补助: 1、 困难补助:一等 4% 500元/人学期,二等6% 300元/人学期, 三等10% 200元/人学期。 2、学校临时特别补助:用于一次性补助发生意外困难的同学。 3、其它社会困难补助和资助。 第十九条:国家助学贷款:我校已与银行达成协议并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能够解 决部分同学的经济困难。 第六章 招生咨询和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 第二十条:招生咨询方式有:电 话:025-8731378 EMAIL:[email protected] 校园网:www.njim.edu.cn 第二十一条: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由生源所在省(区、市)招办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年度本专科招生。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