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南开大学本、专科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予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有关条款和《教育部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学[2002]4号)、《关于做好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制定及宣传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2]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一条 学校名称:南开大学
第二条 校本部 :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4号
校区: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100号;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23号
第三条 南开大学是国家教育部直属综合性大学,上级主管部门为国家教育部。
第四条 学校凭借雄厚的师资力量,坚实的科研基础以及独特的专业优势,培养各类高级人才。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和高职生。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经教育部审核批准,2002年南开大学招生计划总数为2880人。其中,本科2800人,高职80人;本科计划内含国防定向生45人。
第六条 招生范围:本科面向全国(含港、澳、台地区)招生,高职及国防定向生面向部分省、直辖市招生,所有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德、体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以所填报志愿和文化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公平竞争,公正录取。
第八条 录取专业按总分优先的原则,即将调档范围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队,当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线时,则看是否达到了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依次类推直到录取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各专业志愿之间没有分数级差,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
第九条 非南开大学志愿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条 在严格掌握录取标准,遵循必要录取程序,有利于学校建设和发
展的前提下,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各类特长生等,可适当降低分数,并
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同意后录取。
第十一条 对于有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招生录取加分政策,我校按当地政策加分提档,但在安排专业时不考虑加分因素,只按实际高考分数安排专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的教学要求,某些使用英语教材和英语授课的专业,限招英语考生,非英语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慎重考虑(公布计划时公布英语授课专业)。
第十三条 考生体检,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2001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对录取考生,学校奖、贷、助困、减免学费、困难补助等措施健全,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结果将及时公布在南开大学校园网上,考生可随时查询。咨询电话:022--23504845; 网址:www.nankai.edu .cn ; E-mail: [email protected]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此章程相悖内容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南开大学招生办公室
200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