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学院2002年本科招生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天津市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进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院名为天津商学院,为国办、全日制高等院校,注册地址为天津市北辰区津霸公路(东口)。
第三条 天津商学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天津市共建,以天津市管理为主的一所工、管、经、法、文、理兼有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培养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高职生、成人等高等院校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由主管院长和有关负责人组成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全院的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协调处理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五条 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本年度《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考生所填志愿和文化课考试成绩为基础,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七条 录取时,学院提取考生档案以志愿优先;专业录取以考生分数优先;考生分数均等时,某方面突出或相关课程分数高者优先;根据特殊专业需要,单科成绩优秀或有特长者优先。
第八条 为保证学院的稳定和发展,提高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对国家、社会、学院做出贡献的考生及教职工子女且第一志愿报考学院的考生,经学院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报各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可以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2001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学院除部分限招英语语种的专业外,其他专业也招日语、俄语语种考生。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在学院的纪委和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二条 学院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学院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三个月内对考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学院将依据《学生管理条例》、《学籍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进行管理,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修满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提前修满学分者可提前毕业);本科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学院设有奖学金,覆盖面可达40%。为生活困难学生设立了勤工助学岗,特困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学院专业介绍的详细信息见本年的招生简章。
第十六条 招生咨询网址:www.tjcu.edu.cn
招生办公室信箱:[email protected]
招生咨询电话:022-26656785,26667539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结果将通过各招生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及时向考生公布。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院长办公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