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考生、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管理,依法治招,确保各项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并填报温州大学的考生均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温州大学成立于1984年12月,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和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专科院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温州大学现有两个校区--学院路校区和茶山校区,分别位于温州市学院西路和温州高教园区。现新老校区占地面积1170亩,建筑面积20.4万平方米。茶山校区一期工程已建成,二期工程项目正在建设中。
第五条 温州大学以"自强、勤奋、唯实、创新"为校训,倡导"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注重多样性、开放性、应用性、创新性和复合性"的教育思想,对学生加强基础、注重素质和强化能力,以培养了解国际惯例、熟悉国际准则、精通专业的高素质应用型创造性人才。
第六条 温州大学专业设置适应科技发展最新趋势,面向经济全球化,符合社会和市场发展需求。目前温州大学面向浙江省招生。
第七条 学生毕业后授予国家统一印发的"温州大学"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按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实行电子注册。

第三章 招生批次和计划数

第八条 温州大学的招生计划由浙江省教育厅下达。
第九条 温州大学每年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浙江省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专业生源情况,科学编制招生计划。为最大限度地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各专业实际录取人数将根据考生实际填报志愿情况和学校各专业资源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条 根据浙江省招生办公室有关规定,目前温州大学在第三、四、五批次招生。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温州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温州大学在整个招生过程中,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开性的统一。
第十三条 温州大学选拔新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浙江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四条 温州大学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除要求考生身体健康外,音乐舞蹈表演专业要求考生体貌端正,对身高有一定要求(详见音乐舞蹈表演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五条 温州大学对录取新生的外语语种和考分和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六条 温州大学按计划数120%的比例从浙江省招生办公室提取第一、二志愿考生档案,若出现生源不足,学校按计划差额数100%的比例提取参考志愿和补报考生档案。
第十七条 温州大学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根据"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温州大学各专业计划数100%的比例向各专业提供档案;在第一专业志愿生源不足时,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以第二志愿、参考志愿顺序,按照计划差额数提取考生档案。
第十八条 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理工科主要参考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文科主要参考外语、语文等单科成绩进行取舍。
第十九条 对加分考生,在专业录取过程中,按综合总分计算。
第二十条 对温州大学教职工的直系子女,按浙江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本批次学校最低控制线录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温州大学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专科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公办专业培养费为3500元/学年,民办专业按教育成本收费,修读不同专业学生的收费略有不同。艺术学院各专业培养费为18000元/学年,其余专业培养费为15000元/学年或17000元/学年,住宿费、教材代管费另计。
第二十二条 温州大学设立新生入学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此外,学校还设有各种单项奖,包括品行奖、文体奖、创新奖等。
第二十三条 对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设助学金,同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 为了锻炼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与工作能力,温州大学向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五条 温州大学录取结果将通过浙江省招生办公室和温州大学网站(http://www.wzu.edu.cn)公布。
第二十六条 温州大学招生工作联系方式:温州大学招生办公室。地址:温州市学院西路24号,邮编:325027,招生热线:0577-88313586、88356217,传真:0577-88373450,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温州大学网址:http://www.wzu.edu.cn。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温州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温州大学
二00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