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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学章程 本地大学生章程

北京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北京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北京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北京大学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北京大学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六条 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北京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授权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医学部招生的有关事务。
  第七条 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招生工作组负责所在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招生工作委员会聘任。
  第八条 北京大学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录 取

  第九条 北京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条 北京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医学类(分代码)分类录取。
  第十一条 北京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可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北京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北京大学依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
  第十三条 北京大学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专业志愿数、高考模式等具体情况设定专业志愿差,专业志愿差原则上在3—10分之间,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第十四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北京大学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不低于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
  第十五条 对于下列有加分投档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条件,可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分数不得超过2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 省级优秀学生;
  2、 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 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或省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分投档考生,降低分数不得超过20分,在分数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
  1、 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的考生;
  3、 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4、 烈士子女。
  第十七条 定向招生若在北京大学投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在线下20分以内投档,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调剂到其它地区招收定向生,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第十八条 北京大学对肢体残疾但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给予正常录取。
  第十九条 北京大学招收非通用语种考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依据教育部和北京大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根据本章程及医学专业的特点制定具体招生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于2002年4月23日由北京大学第45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本章程由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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