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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学章程 本地大学生章程

北京理工大学2003年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理工大学系国家举办的全国重点大学。办学目标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校本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秦皇岛分校位于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限招高职专科),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限招高职专科)。本科学制4年,高职专科学制2—3年。
  第二条 为了保证北京理工大学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理工大学普通本科、高职专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 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略)
  第六条 北京理工大学设立由校领导、招生、纪检、教学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北京理工大学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工作处是北京理工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北京理工大学普通本科、高职专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工作处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招生工作组在招生就业工作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宣传和招生咨询等工作。
  第九条 北京理工大学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录取
  第十条 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一条 北京理工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二条 北京理工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按照招生计划的110%控制。录取时学校将对部分生源质量好的考区适量增加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北京理工大学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北京理工大学依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单科成绩一般应达到及格水平。
  第十四条 北京理工大学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专业志愿顺序、高考模式等具体情况坚持“高分走志愿,低分走服从”的原则,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第十五条 如果北京理工大学提档分数线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学校接收第二志愿考生。第二志愿考生的实际高考成绩,应高于北京理工大学投档分50分。
  第十六条 对于下列有加分投档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分数不得超过2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省级优秀学生;
  2.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分投档考生,降低分数不超过20分,在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的考生;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4.烈士子女。
  第十八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 分提档,录取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准。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
  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
  第十九条 定向招生按照国家有关定向生招生文件精神择优录取。若完不成定向招生计划,则调剂到其他地区招收定向生,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北京理工大学招收非通用语种考生(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艺术设计、工业设计(艺术类)专业限报应试语种为英语)、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依据教育部和北京理工大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体检专业限报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北京理工大学招生体检标准》执行。体检专业限报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北京理工大学招生体检标准》执行。色弱、色盲考生不得报考我校应用化学、材料化学、制药工程、生物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环境工程、艺术设计、工业设计等各专业;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除不得报考上述专业外,也不得报考我校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等各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得报考我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第二十二条 北京理工大学新生学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通过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四条 北京理工大学招生网址:http://www.bit.edu.cn/ Ε-mail:[email protected] ;咨询电话:010-68913345,010-68949926。
  第二十五条 北京理工大学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以上章程于2003年3 月19 日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由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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