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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学章程 本地大学生章程

北京外国语大学2003年本科招生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北京外国语大学,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二号。
  第三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条 学校凭借鲜明独特的外语专业优势、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五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招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设有由主管校长和有关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全校的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协调处理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九条 录取时,根据各省、市、自治区考生填报志愿的情况按实考分排队,由高到低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如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时以实考分为准。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和政策照顾加分考生。
  第十一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由于学校专业特点,凡有口吃、嘶哑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的、有听力障碍者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专业除德语、法语、日语可招收英语语种和相对应语种考生外,其它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学校招生专业均须参加高考外语口试。
  第十四条 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的计划不超过所有省、市、自治区计划总数的2%,分数级差为50分以上,考生保证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经主管部门批准,2002年学费为每名学生每学年6000元,如国家调整2003年本科生学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学费。另外,学校按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大学生在校住宿收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向在校生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
  第十七条 学校专业介绍、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本年招生简章。
  第十八条 招生办公室E-mail信箱: [email protected] 咨询电话:010-68916254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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