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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学章程 本地大学生章程

北京邮电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本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0号(一年级教学安排在北京市昌平校区、软件学院设在北京市昌平区宏福苑开发区),是教育部直属、首批进行“211工程”建设的全国重点大学。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包括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本科招生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 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 制定本校招生方案;
  3、 组织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不做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
  4、 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5、 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6、 支持地方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五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七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时以实考分为主要依据。实考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八条 录取时,充分尊重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包括所填报的志愿顺序)。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将考生成绩减去一个分数级差值,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九条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根据我校专业特点,色盲考生不能报考通信类专业和工业设计专业。
  第十条 除英语、软件工程专业必须是英语考生外,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第十一条 往届生的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二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生源情况适当接收非第一志愿高分考生,但不超过当地计划的5%,同时要求考生须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四条 招收保送生和文艺特长生按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进行。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在中共北京邮电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学校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2003年学费标准:市场营销、工商管理、公共事业管理、法学、国际经与贸易、英语、经济学专业5000元/年;软件工程专业一、二年级5500元/年,三年级开始按学分收费,三、四年级共需80学分,400元/学分;其它各专业5500元/年。另外,学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
  第十七条 学校专业介绍、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情况见当年招生简章及我校网上公布的信息。
  第十八条 北京邮电大学网址:http://www.bupt.edu.cn/ 招生办公室主页设在“招生信息”栏目中,E-mail信箱:[email protected]。咨询电话:010-62282045 62283407(传真)。
  第十九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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