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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艺术设计学院200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院招生为普通高职(大专)层次,面向本市具有一定美术基础,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无色盲的应届及往届普通高中、中专、职高、技校毕业生及其它符合报考条件的各类考生(年龄不限)。
  第三条 我院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制为全日制3年,上课地点均在本院。 
  第四条 我院普通高职(大专)有两种考试形式:
  1、参加全国普通高考:专业加试报名时间为2月22日-27日,专业加试时间为3月1、2、8、12日,考生任选一天考试。专业加试合格方可进行文化报名。文化报名时间为3月30-31日,到高招办指定地点报名。
  2、参加北京市组织的单考单招考试:文化报名时间为3月28、29日,到高招办指定地点报名,专业加试报名时间为5月24、25日。专业加试时间为6月14日。两种形式考生录取后待遇相同。考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一种形式进行报名、考试(只能参加一种考试)。
  第六条 我院录取原则为:在文化课成绩不低于当年高招办所定的文化课最低分数线的前提下,参照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七条 符合国家规定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其增加投档的分数计入总成绩。
  第八条 当考生第一志愿专业录取已满额时考虑其第二志愿专业。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一志愿的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不低于当年的最低录取控制线。
  第九条 我院普通高等教育收费标准为:电脑美术设计、电脑动画美术设计、舞台美术设计、装潢艺术设计、多媒体网络传播设计、室内艺术设计专业10000元/生.年。展示艺术设计、工业产品造型设计、服装艺术设计、雕塑、装饰艺术设计、装饰工艺设计、珠宝首饰设计专业9000元/生.年。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我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由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考试院高招办负责监督。
  
  第十二条 我院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8号,邮政编码:100029。
  网址:http://www.bjiad.net.cn/
  咨询电话:010-84637635、84638510。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我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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