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大资讯 政策法规 高考指南 高考复习指导 保送生专题 民办高校 免费试用 系统功能
全国大学章程 本地大学生章程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华北电力大学(北京),部标代码为10054,英文名称为“ North China Electric Power University ”。
  第三条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是一所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全国重点大学,学校以优异成绩完成“九五”期间“211”工程建设的各项任务,并顺利通过验收。
  第四条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学校设置以工为主,兼有理、文、法、经、管等多个学科门类,本科生教育、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育层次兼备并与高等成人教育协调发展,且具有招收外国留学生的资格,是一所具有鲜明行业特色、面向社会服务的多科性全国重点大学。
  第五条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位于北京市德胜门外朱辛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规定招生章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校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纪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的通讯地址为: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招生办 邮编:102206
  咨询电话:010-80796341 传真:010-80795314
  http: WWW.NCEPUBJ.EDU.CN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教务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和校务会议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制定学校分省来源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十三条 考生的英语、数学以及所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原则上不能低于90分(成绩以150分计)。招生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我校招生专业中,国际经济与贸易、电子信息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和软件工程专业只招英语考生,其它专业限招英语、日语、俄语考生。学校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我校对考生男、女比例没有限制,多年来一直是自然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应、往届生的招生政策,不另作限制。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00%∽120%的比例范围内,学校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的不同可作适当调整,生源状况好,取小值,反之取大值。
  第十八条 对于享受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规定的),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对于享受各种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照顾政策的考生(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规定的),在高考文化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对于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的专业安排,我校将按照分数从高到低和报考专业的顺序进行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各科成绩和报考其他院校的专业志愿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应根据当地《招生报》公布的目录按学校专业填报志愿。我校对于有特长、数学和外语成绩好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 我校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我校项目专业水平测试认定的体育特长生,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取。对于达到所在省级招生办规定的体育特长生标准,项目专业水平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特长生招生政策予以录取。
  第二十四条 报考我校的体育特长生考生,其运动水平须经我校项目专业水平测试认定,文化考试成绩应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我校招收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保送生。
  第二十六条 第二学士学位生的招生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北京市政府有关收费标准规定执行收费。
  第二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在当地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在入校后通过学校有关部门向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帮助和指导经济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发放困难补助,减免学杂费和争取社会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校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招生办
2003年3月10日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授权信息发布/清华同方网络教育事业部提供技术支持
Email:[email protected] 京ICP证010213号
服务电话:8008101705.8008100536 (010)62780909转89243.89244.89245.89246.89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