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学院招生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外交学院 第三条 主管部门:外交部 第四条 办学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24号 第五条 学校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一条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择优录取。 第二条 专业录取时根据考生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情况按实际考分排队,由高到低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如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可依次调剂到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专业志愿,不服从调剂者,将作退档处理。此外,专业志愿录取还应兼顾各专业对英语(含口试)、语文、数学等单科成绩的要求。 第三条 在第一志愿考生未录满的情况下,非第一志愿考生分数应高出我院在当地实际录取线50分以上,我院可以录取。 第四条 我院的提档比例为我院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五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当地省、市招生的规定加分提档,进档后在录取和确定专业志愿时,只考虑考生的实际考分。高考成绩总分(不含附加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六条 各专业在北京只招英语考生,在其他各省、市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语种。所有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需参加当地组织的外语口试(无面试要求)。 第七条 除江苏省外,我院在其他有招生计划的省、市均属提前录取批次。 第八条 录取时,不限男女比例。 第九条 执行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 第十条 根据学院特点(毕业生从事外交外事工作的特殊需要),要求考生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疤痕、口齿清楚、身体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 第三章 其他 第一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2003年学费为每名学生每年5000元,住宿费为每名学生每年650元,如国家调整2003年本科生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学校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条 学校专业介绍、奖贷学金、勤工助学、特困补助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的招生简章。 第三条 学校网址:http://www.fac.edu.cn/ E-mail 信箱:[email protected]
招办咨询电话:68354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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