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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学章程 本地大学生章程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3]1号)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英文全称为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Beijing),标准代码为11415。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邮政编码100083。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是首批设有研究生院并正进行“211工程”建设的全国重点大学。
  第四条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是一所以地质、资源、环境、地学工程技术为特色,以理工为主,理、工、文、管、经、法等相结合,整体办学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国家重点学科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并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现代型、开放型、国际型的地矿类世界一流大学。学校始终坚持“特色加精品”的办学理念,在加强优势学科建设的同时,加强非地学专业的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德优良,基础厚实,知识广博,专业精深的包括普通本科、专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长及有关部门组成的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纪律检查小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纪律检查小组监督招生执行的全过程。
  第六条 学校招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本专科招生日常事务。其具体职责是:
  (1) 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 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制订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 根据需要组建赴各地招生工作组,招生工作组负责所在地区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不误导、不许诺;
  (4) 根据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来源计划,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 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6) 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付的其他工作,支持地方招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八条 报考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保送生通过规定的程序,可以免试入学。
  第九条 艺术类专业课测试采用学校自主测试的方式进行,考试科目、时间等安排以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艺术类、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考生。
  第十二条 学校以当年当地招生部门所划定的第一批录取院校投档分数为提档线,按计划的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对于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学校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将依据考生的分数及所报专业志愿顺序,按专业志愿级差5分的标准录取。第一志愿未录取满的专业,将依次从第二、第三志愿录取。对于并列投档的省市,非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按照院校志愿级差40分的标准录取。分数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专业志愿因满额而不能满足时,若专业服从调剂,向其他缺额专业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我校非英语专业的录取外语语种不限考生,但入校后以英、日、俄为第一外语组织教学,英语专业录取参考口试分。
  第十五条 除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3]1号)规定,定向计划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其线下20分内择优录取,若仍不能完成的,则就地转为非定向或调剂到其他地区。
  第十七条 艺术类考生按照学校招生录取有关规定,根据考生综合分(按照文化 课成绩占40%比例,专业课成绩占60%比例核算),按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 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此外,学校明确规定:
  (1) 除符合《意见》中第二条第1款,色弱不能报考的专业还有:材料科学与工程、宝石与材料工艺学、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2) 色盲不能报考的专业:除(1)中限报专业外,还有地球物理学、地理信息系统、地球信息科学与技术、安全工程;
  (3) 符合《意见》中第二条第3款的除(1)、(2)中限报专业外,还有电子信息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4) 屈光不正不能报考的专业:海洋科学、测控技术与仪器、测绘工程;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进行全面复查,凡发现不合格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的,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条 按照教育部及财政部有关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入学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北京市当年批复为准。2003年新生学费缴纳情况:
  (1)地质学、地质学基地班、地球化学专业:3200元/生.年;
  (2)法学、经济学、地球物理学、材料化学、数学及应用数学、土地资源管理、测绘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土木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安全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水文与水资源工程、环境工程、石油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工商管理、会计学、市场营销、旅游管理、行政管理专业:4500元/生.年;
  (3)英语、地理信息系统、测控技术与仪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宝石与材料工艺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海洋科学、地球信息科学与技术、电子商务专业:5000元/生.年;
  (4)艺术设计:6000元/生.年。
  第二十一条 新生助学措施指南:
  1. 奖学金:
  (1) 国家奖学金:
  一等奖:6000元/年
  二等奖:4000元/年
  (2)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等奖:2000元/年
  二等奖:1500元/年
  三等奖:1000元/年
  (3) 市级、校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等,奖励金额150—500元/人不等。
  (4) 单项奖:设有学习、科技、精神文明、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单项奖,奖励金额一般为150—400元/人不等。
  (5) 杨遵仪奖学金(地质类专业学生)、冯景兰奖学金(非地质类专业学生)、郝诒纯奖学金(地质类专业学生\1000元/年;
  (6) 曾宪梓奖学金(曾宪梓教育基金会设立\3600元/年);
  (7) 中国科学院奖学金(中国科学院设立\本科:5000元);
  (8) 菲利普斯奖学金(菲利普斯中国有限公司设立\2000元/年);
  (9) 中石化奖学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设立\2000元/年)。
  (10) IET教育基金奖(美国国际工程技术公司出资设立\本 科:1200元/年);
  (11) 木村四郎雄教育奖(中国地质大学名誉教授木村四郎雄先生设立\300—800元/年)。
  2、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助学贷款中心,学生因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不能支付学习、生活费用,入学之前应填好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带上父母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可以申请助学贷款,经学校审核,银行审批合格后,每生每年助学贷款最高额为6000元;
  另针对中石化相关专业设有中石化贷学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设立),本科生每年4000元,研究生每年5000元。
  3、 勤工助学:学校设有勤工助学活动服务中心,校内设有固定岗位、临时岗位,校外勤工助学岗,保证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4、 减免学费:学校设有特困生减免学费制度,根据学生困难程度、个人申请、院系审核、学校审批,减免不等数额的学费。
  5、 困难补助:我校为部分特困生设立临时性困难补助,根据实际困难情况补助不等数额。
  (1) 大中华助学金(团中央高校扶助基金设立);
  (2) 学子阳光助学金(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设立);
  (3) 华夏银行助学金(华夏银行设立);
  (4) “手拉手、一帮一”助学金(校内离退休、在职教职工、校友自愿捐助)。
  第二十二条 咨询及查询方法:
  电话:010-82321091、82326956(传真)
  网址:http://www.cugb.edu.cn/
  E-mail:[email protected]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招生办公室依有关文件起草,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议,报校务会通过后颁布实施,章程的修订需按照同样的程序,经审批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地方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地方有关招生政策为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招生办公室
20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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