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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学章程 本地大学生章程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章程(2003年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中国人民大学,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
  第三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条 学校凭借鲜明独特的专业优势、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
  第五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本科层次的招生类别包括普通本科生、保送生、文艺和体育特长生、艺术类学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生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全校的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本科招生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 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 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 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不做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
  4、 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5、 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6、 支持地方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的有关规定,我校制定了《中国人民大学自主选拔录取工作方案》。自主选拔录取主要包括:高考第一志愿报考中国人民大学基础学科专业者;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参加奥林匹克竞赛,获两个以上(含两个)学科的省级二等奖者;极具特殊才能的学生。具有以上条件之一,且综合排名列所在中学前茅者,经所在中学集体推荐,并通过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资格审查及面试,可以享受自主选拔录取政策优惠。录取时,原则上可在我校在当地同科类录取分数线基础上适当降分录取,最多不超过20分。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的方案、选拔标准、考核结果等均向社会公示,接受各方监督,如发现考生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情况,将随时取消考生资格。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教学司[2003]14号文件《关于同意部分高等学校2003年招收艺术特长生的通知》和[87]教学字008号《国家教委关于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通知》文件精神,经过学校统一组织的专业测试,获得特长生资格认定的文体特长生可以降低一定分数录取。考生享受何种待遇,以学校和考生签定的协议为准。另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文体特长生招生均纳入自主选拔录取方案中。
  第十一条 录取进入专业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分数级差。所有已投档考生按实考分排队,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降一个分数级差进第二个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中国人民大学制定的《中国人民大学招生体检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尤其,色盲、色弱及嗅觉和听觉不合格者不能报考商品学、环境科学、美术学、绘画、艺术设计等专业。
  第十三条 学校部分专业要求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如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政治、外交学、政治学与行政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数学与应用数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等。
  第十四条 外语类、音乐表演类专业均要求考生体貌端正、口齿清楚、听辨灵敏。报考外语类专业须口试成绩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六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接受非第一志愿考试计划在5%(所在省同科类计划总数)以内,分数级差为50分以上,考生保证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八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进专业时以实考分为准。在实考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九条 已通过专业测试的艺术类考生,高考时一般应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文科统考(艺术设计专业考生也可参加理科统考)。数学成绩不计入总分,在录取时做参考。外语考试须为英语语种。录取时,将根据我校制定的《艺术类考生的录取标准》择优选拔。
  第二十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招生监察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原标准,2003年学费为每名学生每学年4800元,艺术类学生每年10000元。如果国家调整2003年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学费。另外,学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向在校生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专业介绍、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三条 招生办公室网址:http://www.ruc.edu.cn/本科招生,E-mail信箱:[email protected]咨询电话:010-61511340。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招生办公室起草,经学校招生委员会议定提出,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颁布实施。章程的修订需按照同样程序,经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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