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条款和《教育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央民族大学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第三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国家重点大学,培养包括普通本科、预科、硕士、博士、成人高等教育在内的各层次高级人才。普通本科学制为四年。 第四条:学校面向全国招收汉族在内的各民族考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中央民族大学设立由校长、主管校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是中央民族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中央民族大学普通本科、预科、艺术中专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录取。 第八条:录取时按考生报考学校志愿进行。我校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对考分高于我校在该省最高录取线上的考生允许选择专业,未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九条:对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加分、降分进档,但录取时我校执行教育部(2003)1号文件规定,最大分值不超过20分。 第十条:对用民族语答卷的考生报考我校用汉语授课的各专业,考生应有外语成绩,同时必须加试由教育部命题的汉语文,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及格水平。
第四章 录取程序 第十一条: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按我校招生计划数的120%投档; 第十二条:对进入投档线的考生以专业计划的100%进行投档录取。在招生人数不足时,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但考生应保证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三条:录取专业时,所有进档考生按总分排队,从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录取进第二专业志愿、第三专业志愿……,或调剂到相关专业。在高考实际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高分的考生。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我校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录取时对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六条:我校学生入学后公共外语主要开设英语;以其它语种为第一外语的考生,应具有良好的英语基础。 第十七条:考生身体健康标准按照教育部及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指导意见》执行。
本章程由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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