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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一、学院简介: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是一所省属公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原名广东民族学院,成立于1957年,1998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报国家教育部批准,改名为广东职业技术师范学院,2002年改为现名。学院校本部地址在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293号;西校区在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576号。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翻译学院是在我院直接领导下、实行相对独立管理的全日制专科民办二级学院,地址在广州市白云区江高新楼路31号。天河学院是下属我院的全日制专科民办二级学院,地址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兴太三路38号。
二、招生章程总则: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规范我院的招生录取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组织机构和人员:
  学院成立以主管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由学院负责招生的领导、学院纪检或监察部门负责人、学院招生办工作人员、各系选派的干部组成。招生录取工作人员中今年无直系亲属参加高考。
四、录取规则:
第一条 依照省招生委员会的规定,我院校本部、西校区本科专业安排在第二批次A录取分数线上录取。校本部、西校区专科专业在第三批A录取分数线上录取,天河学院和翻译学院专科专业在第三批B录取分数线上录取。
第二条 录取过程中严格按招生计划录取,未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不随意增加或减少招生计划。
第三条 录取考生时,遵守总则中“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录取身体素质好的考生,不录取不符合体检规定者。
第五条 招生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录取场纪律,在录取场未经批准不得与考生家长及无关人员接触,自觉接受省招生委员会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录取方法:
第一条 坚持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根据报考志愿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上线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条 安排专业时,严格按考生所报的专业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三条 没有选考英语(2)或英语(2)考分未达到最低规定录取分数线者,不能录取到英语专业。
第四条 同一专业所规定的几种不同的选考科目,在录取时原则上按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同等条件下,按专业特点需要偏重考虑选考科目。
第五条 理工类有些专业录取选考历史、生物、政治科目的考生,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录取总人数的30%。
第六条 艺术类专业广东考生根据省招办投出的档案,按术科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外省考生执行各省划定的资格线,按术科分数从高到低录取。
第七条 按各专业计划分配数和省划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考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定民族考生资格从高分到低分排名录取少数民族考生。
第八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照顾加分的考生,根据照顾后的总分从高到低排名进行录取。
第九条 没有报考我院志愿的考生,或虽有报考我院专业志愿,但选考科目与所报考专业选考科目不符,又没有专业服从志愿的,予以退档。
第十条 如考生按志愿所报考各专业名额已录满,且又没有专业服从志愿,予以退档。
六、录取通知:
第一条 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省招生办通过电脑网络向社会公布,考生可以通过电脑(电话)查询录取情况。我院的录取通知书按省招生办规定的时间,通过省招生办指定的邮局发出。
第二条 接到我院的录取通知书的考生,请按通知书规定的事项办理好手续,按时到学校报到。
第三条 本章程于2003年4月15日由我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日起执行。
第四条 本章程由我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2 93号     邮政编码:510665
http://www.gdin.edu.cn/ 招生电话:020-38256659
传真:020-38256660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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