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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体育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广州体育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教育部教学司[2003]13号《关于通过有关网络公布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通知》,结合广州体育学 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广州体育学院普通本、专科(含提前单招)招生工作;
第三条 广州体育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广州体育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广州体育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广州体育学院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招生政策、招生 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由主管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成员若干人;
第六条 广州体育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广州体育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广州体育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广州体育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人员;招生工作人员负责所在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 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人员由招生办提名,报学院主要负责招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执行;
第八条 广州体育学院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录取

第九条 广州体育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 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条 广州体育学院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医学类(分代码)、体育类、艺术类分类,分专业、专项录取;
第十一条 广州体育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可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州体育学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广州 体育学院依据考生专业志愿、报考专项,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体育术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省招生办划定及格水平;
第十三条 广州体育学院在单招分专业录取时,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专业志愿数及实际考试人数,同时参考考生运动 成绩等级及考生填报的专项志愿及专项招生数,按文、体综合测试指标得分从高分至低分录取;
第十四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广州体育学院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不低于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低于学院录取分数线而又达省规定录取线的考生录取为二级学院学生;
第十五条 对于下列有加分投档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条件,可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分数不得 超过2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省级优秀学生;
    2、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参加全国统一文化考试的“体育教育”等专业的考生,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前六名或省级以上单项运动会前三名者;
    我院刚开设的舞蹈学(模特与公共关系)专业,在省级大赛中获前三名、全国比赛获前六名者;
    符合上述三种情形者可加20分录取。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分投档考生,降低分数不得超过20分,在分数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
  1、广东省十六个贫困山区、老区、全国西部即将开发的西藏、甘肃、宁夏、新疆、内蒙古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的考生;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4、烈士子女;
第十七条 “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提前单独招生的考生若属省、市体工队现役队员且项目与我院运动队项目相同,可参照第十五 条规定对待;
第十八条 广州体育学院招收“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舞蹈学(模特)专业考生的录取原则与方法,依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广 州体育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广州体育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本章程由广州体育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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