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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学章程 本地大学生章程

中山大学2003年本科招生章程


学校全称:中山大学

校址:广州南校区(原中山大学广州校区):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

广州北校区(原中山医科大学校区):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二路74号

珠海校区(原中山大学珠海校区):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

网址:http://www.zsu.edu.cn/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

办学性质:国有公办的教育部直属重点高等学校。

录取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既以考试分数为主,但又不以分数为唯一录取标准,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录取规定:
1.考生档案材料(含电子档案)必须齐全、真实,对不符合规定的档案材料,作退档处理。
2.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体检受限者,按我校招生简章各专业备注执行。
3.一般专业只招收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日语、法语、德语专业可招收外语考试语种为相同语种的考生。
4.除医学类七年制新生第一、二学年在珠海校区学习,第三学年起在广州北校区学习,医学类五年制及四年制新生在广州北校区学习外,其余专业新生第一、二学年在珠海校区学习,第三、四学年在广州学习。公办新机制(详见我校2003年招生专业介绍)学生在珠海校区 或广州完成学业。
5.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减去分数级差(级差为50分)后与第一志愿考生按分数排序录取。若第一志愿满档,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控 制在所在省同科类计划总数的5%以内,择优录取。不录取没有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
6.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在0-10分内视出档情况而定。
7.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中无医学类专业,则视为不服从在医学类专业录取,即使填报了专业服从,也不安排到医学类专业录取。若考生全部 填报医学类专业志愿且填报了专业服从,则只安排在医学类专业中录取。
8.考生高考成绩外的照顾分,仅作录取时参考。
9.下列考生可在同等分数条件下优先录取:
  ⑴高中阶段被评为地级市以上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或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学生及三好学生者;
  ⑵高中阶段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或获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二等奖以上者;
  ⑶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⑷烈士子女;
  ⑸有特殊贡献者;
  ⑹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⑺德体符合录取条件,相关科目或平时成绩特别优秀者。
10.自主招生试点考生的录取,按《中山大学2003年本科自主招生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11.高水平运动队体育尖子考生的录取,按《中山大学招收体育尖子暂行规定》执行。
12.国家指令性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学生,由学校将计划安排到有关专业招生,从当年高考总分不低于我校在该省(自治区)提档分 数以下80分内的少数民族考生中,择优录取,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内的考生直接录入本科(少数民族班)学习,学生毕业后回原籍工作。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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