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大资讯 政策法规 高考指南 高考复习指导 保送生专题 民办高校 免费试用 系统功能
全国大学章程 本地大学生章程

甘肃政法学院2003年普高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 [2003]1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院普高招生工作遵循“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三条 我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性质及主管部门
第四条 学校校名为甘肃政法学院,办学地点在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第五条 学院为甘肃省省属普通政法本科院校,属公办、全日制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甘肃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院凭借鲜明独特的专业优势、雄厚的教学科研能力,培养包括普通本、专科、专升本、成人高等教育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 我院普高招生工作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全院的普通本、专科招生,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具体办理招生工作的各项事务。学院根据需要派遣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人员。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八条 我院招生办公室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931-7601468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西路6号 邮编:730070
E-mail: [email protected]

第四章 招生范围及分专业来源计划
第九条 我院2003年面向甘肃、青海、宁夏、新疆、陕西、内蒙、山西、山东、河南、河北、湖南、湖北、吉林、云南、四川、安徽、贵州、海南、天津、辽宁等全国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招生总数为1650名。招生涵盖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工学5个一级学科的24个本、专科专业(具体详见附件)。

第五章 公安类专业招生面试、体能测试
第十条 我院治安学、侦查学、边防管理、刑事科学技术四个本科和刑事侦察、公安学、治安学三个专科专业为公安类专业,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条件及体能有特殊要求,考生必须参加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我院组织的面试、体能测试。
第十一条 根据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公安类专业招生办法的有关规定,报考公安类专业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除按教育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还需通过政审检查;同时身体条件除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外,还必须符合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公安类专业招生的身体和体能条件。具体为:五官端正,无口吃,两耳无重听,两眼无色盲、色弱,裸眼视力在4.8以上,男生身高1.70米以上,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身高1.60米以上,体重不低于45公斤等。
第十二条 面试、体能测试的时间和地点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委会和公安厅(局)文件为准,请考生注意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专刊或通讯上查看。

第六章 录取
第十三条 我院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四条 我院公安类专业招生实行提前单独录取,安排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提前批次,其余本科专业安排在普通本科批次,专科学生录取安排在专科批次。具体录取批次原则上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报考我院考生人数和我院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数,确定我院的调档线。调档比例一般为120%。如遇生源不足或其他特殊情况,学院根据报考的生源情况,在个别考区对招生计划进行少量调整。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精神,我院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加分和优先录取的政策。
第十七条 学院录取非公安类专业的男女比例原则上不予限制,但根据实际情况在全院范围内适当控制比例;公安类各专业招收女生比例一般不超过计划数的15%。
第十八条 我院2003年所有专业均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九条 学院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按照教育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公安类专业还必须符合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公安类专业招生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学院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考核,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公安类专业还必须符合公安部、教育部《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当地相关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的情况下,学院将按照报考考生的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单科成绩一般不得低于当地该科考生平均成绩。
第二十二条 对第一志愿报考我院且经当地招办批准投档的考生,我院优先录取;在同批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或并列志愿考生,不设学校级差分。
第二十三条 我院按照考生的高考成绩和报考志愿安排专业,各专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分数级差。分数级差的确定以调档线上该考区报考我院的所有考生的志愿满足率最大为标准,一般在3-10分之间,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
第二十四条 公安类专业和外语类专业不录取口吃学生。
第二十五条 我院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教育部颁发的体检标准,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 我院定向生录取,按照国家和有关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规定执行。但所录学生的高考成绩不得低于我院在当地相同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下20分。
第二十七条 学院按计划录取的学生,经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以后,学院发录取通知书,并将录取结果在校园网上公布。学院网址为:http://www.gsli.edu.cn/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学生住宿情况
第二十八条 我院普高各类招生严格执行甘肃省物价委核定的收费标准。2003年各招生专业的学费标准为:公安学类专业3000-3200元/生·年;计算机类专业3200元/生·年,其余专业2700-3000元/生·年。
第二十九条 我院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在校内居住和就读。学生住宿一律实行公寓化管理,宿舍内均配有电视、电话,每4人1室,收费标准为1100元/生·年。

第八章 奖学金、贷学金与勤工助学
第三十条 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完成学业,学院设立了奖、贷、减、补、助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 我院奖学金设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和单项奖学金共五个等级,年奖金标准分别为:1500元、700元、500元、300元、100元。各奖项的总授奖面为学生总数的56%。
第三十二条 我院对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学院与中国工商银行甘肃分行安宁支行签订了助学贷款合作协议,学生按照学费标准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额度为5000元/生·年,贷款学生比例约占学院贫困生总数的25%。
第三十三条 我院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实行学杂费减免。
第三十四条 我院对特困生同时实行补助政策,每人每年可享受500-1000元的特困补助。
第三十五条 我院通过勤工助学实践岗位、接受企业捐款、建立特困生基金等,多渠道、多方式积极为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帮助。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2003年学院普高本、专科学生的招生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生、专升本学生的招生依据甘肃省教育厅和我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甘肃政法学院东方现代管理学院(民办)根据本章程及自身特点制定具体招生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授权信息发布/清华同方网络教育事业部提供技术支持
Email:[email protected] 京ICP证010213号
服务电话:8008101705.8008100536 (010)62780909转89243.89244.89245.89246.89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