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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200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级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为了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维护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贵州大学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是贵州省唯一按“211工程”框架重点建设和教育部在西部省(区)重点扶持的大学之一。
第三条 贵州大学主校园坐落在贵州省著名风景区——贵阳市花溪河畔。此外,学校还有艺术学院校区(贵阳市太慈桥)、职业技术学院校区(贵阳市小关)和挂靠贵州大学办学的人民武装学院校区(贵阳市花溪区)。
第四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2003年招生计划范围内,面向社会招收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和二级学院(科技学院)学生。
第五条 贵州大学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有关具体规定,坚持依法治招,严格遵循招生原则,正确处理考生志愿和成绩的关系,保护考生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校纪委书纪、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委员会对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
  2、制订本校招生章程,报学校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提供咨询服务;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本校分省(区)、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批准后上报省招生主管部门;
  5、制订学校招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6、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及要求

第八条 学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管理体制、采取计算机远程异地录取模式实施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校根据录取工作原则,按照省级招办录取新生的时间安排和规定程序,按时完成提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项工作,确保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有关政策,以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严格按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招生规定录取新生。在投档范围内,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时,方可依次录取第二志愿、第三志愿和服从调剂的考生。
第十三条 在各批次录取时,以省招生办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在投档分数线范围内,以总分为基础,处理好总分和相关学科成绩的关系。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若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按其第二、第 三……专业及服从专业志愿顺序给予安排(体检受限者除外)。
第十五条:学校按教育部2003年招生工作规定,在本科招生计划中预留1%的招生计划指标,用于调节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十六条 农科类专业按年度招生计划的15%,在贵州省规定的地区定向招生。定向生原则上与非定向生实行同一录取分数标准,如生源不足,按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定向分数线,可对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地处山区的国有军工、国防重点建设企业的考生,适当降分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招生计划,则转为面向社会招收非定向生。不向考生收取定向费。
第十七条 报考旅游管理专业的考生,原则上要求男生身高168厘米、女生158厘米以上,五官端正,无醒目疤痕,无口吃、无残疾。人民武装专业(专科)招收25岁以下的未婚男性考生,考生体检和面试在考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武部进行。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按国家对师范类考生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招生纪律及其他

第十八条 学校选派能严格执行招生政策、组织纪律强、作风正派、熟悉招生业务、掌握计算机网络操作技术、当年没有子女和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干部、教师参加录取工作。
第十九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招生委员会的政策规定及《贵州大学招生工作人员守则》,自觉接受社会、学校对招生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杜绝一切不正之风。严禁招生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若有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的人员,学校将根据有关进行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经省有关部门核准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见省招生报)。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社会各界在学校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和助学金,对奋发向上,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金、勤工俭学、减免学费等多项有效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决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03年招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考生。
第二十四条 分省(区)、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附后。
第二十五条
  贵州大学招生办通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邮政编码:550025
  联系电话8292075、3627304(传真)
  举报电话8292118
  网址WWW.GZU.EDU.CN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贵州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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