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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工业大学2003年招生章程


  为加强依法治招 ,保证公平,合理地选择到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2003年普遍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一. 学校概况.
  1.学校全称:贵州工业大学.
  2.校址:校本部:贵州省贵阳市蔡家关.一年级新生部:贵州省贵阳市大营坡.
  3.办学性质:省属公办院校
  4.层次:研究生.本科.高职专科
  5、学习形式:全日制
  6、联系电话:0851-4732735 网址:http://www.gzit.edu.cn/

二.招生计划及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
  1、分专业招生计划均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2、各招生专业均不限定男女生比例。
  3、各招生专业(日语专业除外)外语语种均要求英语。日语专业采取零起点教学。
  4、各招生专业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三.录取规则
  1、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以高考成绩为主,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规定程序,选拔新生。
  2.对进档考生按照所填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专业安排,在高考成绩大体相同的情况下,决定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时将综合考虑相关科目成绩,思想品德表现,身体健康状况及特长等因素。
  3、在第一志愿未录取满额的情况下,可以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录取及专业安排,遵照本条第二款。
  4、对加分或降分投挡的考生,原则上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招办的有关政策执行,对有体育和艺术特长的考生,按有关规定优先录取。
  5、艺术类考生,录取时按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各占1/2的比例,以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四.收费标准
  各招生专业的收费标准均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报上与招生计划同时见报。

五.奖励贷款措施
1111我校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增强竞争意识,建立激励机制,除省财政核拨奖、贷学金外,还从收取学杂费总额中35% 的经费用于建立学生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金、特困生补助和减免学杂费,以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一、奖学金:
  (一)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学金分三等:一等奖1200元 /年·生;二等奖 800元/年·生;三等奖 500元 /年·生;获奖面分别占学生人数的 5%、 10%和 15%。
  (二)单项奖学金:对未取得优秀学生奖学金,但成绩良好且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设立单项奖学金,奖金为 200元,获奖面占学生人数的 15%。
  (三)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的毕业生。省优秀毕业生,奖金 1200元 /生;校优秀毕业生,奖金 1000元 /生,评选名
额为毕业生人数的 7%,其中省优为 3%,校优为 4%。
  二、贷学金:学校贷学金为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无息贷学金,一等 600元 /年·生;二等 500元 /年·生;三等 400元 /年 ·生;学生贷学金可在毕业时一次还清,或定出还款计划,经学校同意,在毕业后一年内还清;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减、免还贷学金。
  三、贫困学生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而又努力学习的学生,根据困难程度分别给予不同等级的定期或不定期贫困学生助学金。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还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甲等 1000元 /年·生;乙等 400元 /年·生;享受面为学生人数的 8%。
  四、减免学杂费:为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贫困学生的实际情况,减少或免收学杂费,比例为学生人数的 10%,金额为学 杂费总数额的 5%。
  五、勤工助学金: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基金,优先安排家庭困难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取得相应的报酬。学校决不让一个努力学习并愿意付出一定劳动的学生,因经济困难失去学习的机会。
  六、希望工程基金学校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已设立并逐渐扩大基金,用以加大对困难学生的支持力度,以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七、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年满十八周岁,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凡取得我校学籍的特困学生,可凭本人身份证和父母身份证以及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书,提出贷款申请,学校贷款部门按照银行的相关要求对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初审,对通过学校贷款部门初审和银行助学贷款部门审查批准的借款学生,方可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贷款人均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 20%,提供的贷款为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每人每学年最多贷款额度不超过 6000元。贷款期限是学生必须在毕业后的第一年开始还本、付息,四年内全部还清,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贴息50% ,剩余50%由学生本人负担,对于不守信誉的学生,银行将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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