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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学章程 本地大学生章程

湖北大学200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鄂高招委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并结合我校招生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湖北大学招生工作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学校党政的领导下,严格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招生原则,努力为湖北大学选拔优秀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本招生章程是指对考生入学前招生过程的管理,是对湖北大学参与招生人员录取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学校性质和校址
第四条:湖北大学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主管的一所重点综合性大学(公办)。办学
为硕士、本科、专科(高职)层次,属第一批、三批、四批录取院校。院校代码:10512 法人代表:校长:吴传喜教授
第五条:湖北大学校园坐落在武汉市武昌区学院路11号。下设有二级学院(知行学院武汉市武昌区学院路12号);湖北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汉口校区和武昌校区);湖北大学人民武装学院(江夏区庙山开发区华泰一路)。

第三章 分专业招生人数和收费
第六条:湖北大学本部2003年共有48个本科专业(类)招收2500名学生(见表)。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共有 11个 本科专业700人,5个专科专业300人;湖北大学人民武装学院3个专科专业300人;湖北大学职业技术学院两个校区共有 12个专业招收(高职、中职)1100人。湖北大学2003年各层次、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第四章 考生录取规定

第一节 方式与依据
第七条:湖北大学2003年招生录取继续实行远程网上招生
第八条:湖北大学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省高招委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在此基础上根据考生填报湖北大学志愿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并综合考查择优录取。
第九条:凡填报湖北大学各批次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第二节 志愿与专业、分数
第十条:省招生办公室根据考生填报湖北大学志愿按照招生计划数120%规定投档。
第十一条:按投档规定投入湖北大学的考生,湖北大学将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以考分(部分专业结合术科高考成绩)由高到低的排序方式录取。
第十二条:同一专业志愿间的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则采取“专业级差分”的方式录取。专业间的级差分为6分、4分、2分;即若考生成绩未达到其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的录取分数,其总分减去6分参与第二专业志愿排序;若第二志愿专业仍不能满足,则再减去4分参与排序;以此类推;仍不能满足考生要求,则依据考生是否服从调剂安排其他专业。
第十三条:第一志愿填报湖北大学的考生与计划有差额的情况下,湖北大学对填报第二志愿的考生采取“分数级差”方式录取。志愿级差分为30分。即如果个别专业第一志愿没有完成招生计划,第二志愿的投档考生则在投档分的基础上减30分后参加排序录取。专业录取按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四条:优录投档考生以考生投档分数为标准分安排专业。
第十五条:对投档考生,湖北大学不规定男女生比例,不限制应试外语语种。
第十六条:2003年湖北大学有“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新闻传播学类、电气信息类、化学类、生物科学类、体育学类”共八大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日制本科专业设置》中规定的二级学科类招生。
第三节 学科专长
第十七条:对在某学科有科学研究、发明创造等特殊专长的投进湖北大学的考生不受考分限制,直接安排该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
第十八条:美术、体育专业属于提前批录取,投档考生以专业成绩为主结合文化考分录取;外语投档考生,以考生专业单科成绩为主结合文化考分录取。
第十九条:对第一志愿填报湖北大学“文、理科基地班的考生”,专业不能满足的其第二志愿视同第一志愿录取所报专业。

第四节 退档
第二十条:对违规报名、考试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档案。
第二十一条:对肢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档案。
第二十二条:对填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档案。

第五章 奖学金、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学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为本、专科生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奖学金近三十项。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进行,切实帮助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湖北大学已对全日制本科学生开办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活动,以支付贫困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湖北大学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二零零三年全国普通院校开始招生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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