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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术学院2003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校名全称为湖北美术学院,学院代码为10523。学院简称为湖北美院、湖美、美院。学院地址为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74号,湖北美术学院2003年举办湖北美术学院艺术设计学院,地址为武汉市武昌区棋盘街12号(学院南校区)。
第三条 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学院隶属湖北省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本科招生的主要种类为:普通高考艺术类考生。对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艺术类招生按“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培养目标:培养具有坚实基础知识、实践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的各类高级专门美术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各专业系、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七条 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 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院教师和干部中遴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三) 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四) 开展招生宣传工作,解答招生过程中各类问题,接受咨询。
  (五) 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六) 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
  (七) 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并负责处理录取中出现的各种遗留问题。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按照由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招生计划,面向全国列有计划的省份实行按专业招生。2003年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700人,招生涵盖绘画、雕塑、艺术设计、美术学、工业设计、动画6个专业,16个专业方向(详见招生名额及专业分配表)


第四章 招生对象及报名
第九条 报名对象及条件:
  (一) 下列人员可以报名:
    1、 遵守宪法和法律者;
    2、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者;
    3、 身体健康、无色盲、色弱者,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校新生入学体检的健康标准者。
  (二) 下列人员不能报名:
    1、 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在校生;
    3、 因触犯刑律而被追诉或正在服刑者;
    4、 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不满二年者(从开除之日起到报名考试之日止);
    5、 在过去的高考中,因违纪舞弊被处罚者;
    6、 报考我院服装表演专业的考生,男生身高不能低于1.85米;女生身高不能低于1.72 米。
第十条 报名办法:
  1、 申请报名者可向我院招生办公室购取招报考手册及报名表;函购者来信请写清详细地址和邮编,付工本费伍元。
  2、 符合报考条件者,直接到我院招生办公室报名,外省考生也可按规定时间就近到我院省外报名点报名,就地考试(不收报考作品、不接受函报)。
  3、 报名时须交下列材料和费用后,方可办理手续:
   ① 应届毕业生所在中学,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待业青年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具体承办人签字和盖章的证明材料(注明出生年月日及学历等),十六周岁以上考生应备好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湖北省考生一律到考生户口所在县、市、区招办领取《湖北省艺术考生报名资格登记表》(原件),报名时凭此表即可。
   ② 本人填写的我院报名登记表一份,用于报名时填涂的机读卡一份,字迹必须清楚,写明详细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自制表格无效)。
   ③ 本人近期一寸同底版免冠半身登记照3张(照片背面写明姓名及报考专业)。
   ④ 我院标准信封一个,详细准确填写考生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及收信人姓名,用于寄发专业成绩单,否则,将影响专业合格证的寄发。
   ⑤ 报名费、考务费共计100元。

第五章 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 报考我院各专业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由我院组织的美术专业考试和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我院专业考试时间、地点及安排(详见专业考试考点设置及时间安排表)。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
第十三条 我院专业考试按照招生计划数1:5的比例发放专业合格证。考生持我院专业合格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报名,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四条 对于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依照有关规定在高考文化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根据我院教学安排的需要,考生在高考外语考试时语种仅限英语,成绩不低于65分。
第十六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 考生通过专业考试,视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按比例列入总分相加排序,根据政审体检情况,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数学考试成绩记入总分,语文成绩不低于80分。
第十八条 各专业以考生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按比例折算产生总分:
  1、 绘画、雕塑、艺术设计、工业设计、动画和美术教育专业;高考文化成绩占总分30%,专业成绩占总分70%。
  2、 美术学专业:高考文化成绩占总分60%,绘画专业成绩占总分40%。
  3、 服装表演:高考文化成绩占总分30%,绘画基础成绩占总分20%,表演基础成绩占总分50%。
  4、 考生在我院各系专业总分排序前三名者,我院将随专业合格证的寄发一并告知,其文化课成绩达到合格线并符合录取的相关条件,此类考生可不受我院总分折算方式和英语、语文单科成绩要求的限定,优先录取。服装表演专业以高考各项成绩相加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对于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事业作出贡献的本校教职工子女,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报省级招生委员会批准,在录取时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专业志愿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同等条件各专业以该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者优先录取。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我校所有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报考我院艺术设计学院的考生,其录取总分依我院确定的标准适当下调。
第二十一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计划录取的各类学生,经考生所在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以后,学校发录取通知书,并将录取结果公布于网上,我院网址为:www.hifa.edu.cn或拨打16899987查询。
第二十三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将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七章 新生入学及收费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教材费、画板、画架费、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各种杂费。
第二十五条 收费标准以学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准后标准为准。
第二十六条 2003年湖北美术学院各专业学费标准暂定为:绘画、雕塑、服装设计每生11000元/学年环境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工业设计、动画每生12000元/学年美术学(美术教育)每生8000元/学年、美术教育设计类每生12000元/学年美术学(美术史论)每生10000元/学年我院招收的艺术设计学院学费暂定每生20000元/学年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试读一年,不合格者退回原籍。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和北村奖学金。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在校生。对入学后生活困难的学生,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助学贷款的规定执行。提请考生及考生家长应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作出报考选择。

第八章 毕业就职
第三十条 就读我院各专业的学生,按照所在专业学制的规定,修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由院长签名的毕业证书。成绩优秀且达到我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实行双向选择就业或报考硕士研究生。

第九章 招生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本校的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如发现有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行为,可直接向我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举报。联系方式为:
通信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山路374号 湖北美术学院 纪检监察处 430060
联系电话:027-88856129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招生章程及有关招生未尽事宜由湖北美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27-16899987
查分电话:027-16899985
办公电话:027-88862125
传真电话:027-88863929
学院网址:http://www.hifa.edu.cn/
E-mail:mailto:[email protected]
邮政编码:430060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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