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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学章程 本地大学生章程

华中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为了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中农业大学(英文校名为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地址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1号。
第三条 学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首批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之一。
第四条 招生对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的学生。
第五条 招生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职(大专)。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校领导任组长。下设招生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四)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五)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七)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来源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自主、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上报教育部审核备案后按时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招生来源计划是考生填报志愿的唯一依据,我校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的招生来源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负责及时、准确的向考生公布。
第八条 招生来源计划包括招生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名称及代码以教育部颁发的为准)、招生人数、招生类型、培养层次、学制、外语语种、学费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类型有普通本科、高职(大专)、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内地西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保送生等。根据教育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学校可自主、合理地确定招生类型。

第四章 录取
第十条 录取批次:学校是全国重点大学,属第一批录取院校,部分专业按有关规定提前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学校招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一)学校录取的最低控制线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第一批投档资格线。
(二)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应填报有我校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也可录取其他志愿考生,不录取没有填报我校志愿且“不服从”、“不愿意”调剂的考生。
(三)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不设分数级差,实行志愿与文化总分、专业相关单科成绩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当考生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但本人服从专业调剂时,学校可安排录取。
(四)湖北省考生在符合其它录取条件的前提下,文化总分达到第一批投档资格线,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且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承诺录取。
(五)湖北省考生在符合其它录取条件的前提下,文化总分达到第一批投档资格线50分以上且英语单科成绩达到110分(满分150)以上,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且专业一志愿为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与教学人才培养基地生物学专业点(简称生物学基地班,含生物技术专业、生物科学专业)或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简称生命科学与技术基地班)的考生,学校承诺按志愿录取。非第一志愿填报以上两个基地班的考生,按分数级差的办法录取。
(六)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七)高考科目设置实行“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明确规定外,学校视必考科目成绩与选考科目(主招科目)成绩的总和为文化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也可录取兼招科目的考生。
(八)对符合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规定的各种优录条件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九)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十)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少数民族预科班、保送生的录取按教育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办理。录取前,学校对拟录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进行复试,复试不合格者一律不予录取。
(十一)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录取考生。
第十三条 录取方式:学校招生录取采取计算机异地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录取体制:学校招生录取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投档资格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它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经湖北省物价部门等批准的其它项目费用。
第十六条 录取的学生应持入学通知书按期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校在3个月内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七条 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制定新生体检复查补充规定,对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等“五位一体、联动助学”的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品学兼优学生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
(一)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最高金额为3000元/生·年)、特困生自强奖学金、学习成绩优胜奖学金、行业和企业奖学金、以著名教授命名的奖学金。
(二)学校和有关银行紧密合作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凡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成绩良好的学生均可向有关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三)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困难补助,分为临时困难补助和特困补助,符合条件的学生每人每次最高可获得3000元的资助。学校每年发放困难补助2-3次。
(四)学校设立了若干个固定勤工助学岗位,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每个上岗学生每月可获得80—300元的报酬。
(五)学校每年酌情减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极少数优秀学生的学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学校此前制定的与本章程不相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章程每年年初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修改,学校领导审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热线:16899979;学校招生办公室电话:027-87280707 87395964,传真:027-87395964;网址:http://www.hzau.edu.cn/; 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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