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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华中师范大学,英文为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珞喻路152号。
第三条 学校为国家教育部直属综合性重点师范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共有49个本科专业,69个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27个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有4个专业可招收博士后。
第四条 学校创办于1903年,是一所具有优良办学传统的百年老校。现有教职工4000余人,其中教授245人,副教授447人;下设18个学院、9个系部、50多个研究所和研究中心。学校占地2000多亩,校园依山傍水,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园地。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为:普通高考生(包括艺术类、体育类考生)、保送生、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和少数民族预科生。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 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部(处),是学校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挑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自主制定每年的招生事业计划和生源分省计划,在报教育部批准和备案后,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生源分省计划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将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各专业(体育运动训练专业除外)的文化课各科目考试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考体育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由我校按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组织的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保送生按国家规定免试。
第十四条 在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之前,学校先行组织对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学校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五条 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除必须符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规定外,还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面试(考核)或专项水平测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录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确定。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考生所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提供。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应填报有我校志愿,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录取时实行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即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须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高出一定分数才可录取。
第十八条 在考生的专业安排上,实行志愿分数级差的方式进行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有学校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招办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我校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加我校选考科目的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二十条 凡符合所在省加分或降分投档条件的考生,我校按考生的实际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一条 英语专业可招英语考生,日语专业可招日语、英语考生,俄语专业可招俄语、英语考生,其它专业可招英语、日语、俄语考生;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的外语单科成绩有一定的分数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其中,对于《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学校可不予录取”的情况,我校执行“不予录取”;对于《指导意见》第二条中“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情况,我校执行“不予录取”;于《指导意见》第三条中所列及其它情况,由我校与考生协商处理。此外,旅游管理、广播电视新闻学两个专业要求五官端正,男生身高在170cm以上,女生身高在160cm以上。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合格证。艺术类专业招生文化分数线以所在省划定的艺术本科线为最低控制线,在文化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在第一志愿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外语成绩原则上不低于60分(总分为150分);实行“3+X”的省份数学计入总分。
第二十四条 体育专业以所在省划定的体育本科线为最低控制线,在投档的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居住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具体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国家民委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定向生原则上须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协议后,方可填报我校志愿,具体录取办法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我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和体育特长生除在专业上有要求外,对高考文化成绩也有分数要求,其中,艺术特长生录取文化最低分原则上不低于所在省划定的本科分数线;体育特长生录取文化最低分原则上不低于所在省划定的本科分数线下80分。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各种证件(卡)工本费、被装费等杂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当年批复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体检)。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艺术类专业新生、文艺特长生、体育特长生等入学后要进行专业复查,专业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奖、助、贷学金
第三十一条 新生可根据其高考成绩以及在中学的综合表现享受华中师范大学优秀新生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现设有国家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活动积极分子奖学金以及国内外团体、个人捐资设立的十多项各类专项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具有相关证件或证明),学习刻苦,成绩良好,品德端正,诚实守信,均可由学校协助,向有关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助学贷款主要包括学费贷款、住宿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三种,每人每学年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财政贴息50%,学生个人负担利息50%,毕业后4年内还清本息。
第三十四条 我校现有固定勤工助学岗位和临时性岗位共1000多个,可供困难学生选择,每个岗位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情况的不同,每月可提供100—300元不等的酬金。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本人申请,院系推荐,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均可获得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五条 对于学生中家境贫寒或有临时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除采取奖励、贷款、勤工助学等措施外,学校设有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定期补助一年两次,补助等级分为200元~1000元不等。临时补助视学生困难情况而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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