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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学章程 本地大学生章程

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招生工作涵盖的主要招生形式有:普通高考生(含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考生、国防生、定向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保送生、第二学士学位生、插班生和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
第三条 学校校名为武汉大学(国标代码为10486),是国家重点建设的大学,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街16号(邮政编码:430072)。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招生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对一些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招生办公室的联系及咨询电话:(027)1689996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学校招生就业信息网网址:www.aoff.whu.edu.cn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遴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以及参加部分招生形式(专业)的专业水平考核(考察)及考试工作。

第三章 入学考核

第九条 第二学士学位、插班生由学校自行命题并组织考试;保送生免试;港澳地区、台湾省及华侨考生须参加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其余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考试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类各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测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当年艺术类各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面试(考核)或专项水平测试。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个别招生计划量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可小于此比例,但须高于100%。艺术类专业、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考生所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提供。艺术类专业、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调档考生不占上述比例。
第十三条 学校只录取明确填报有我校志愿的考生,且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充足的情况下,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录取时实行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超过我校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4%。
第十四条 对于按照规定可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于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的子女,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并商省级招生委员会同意,在 录取时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五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除日语、法语专业可招收少量优秀的本语种考生外,均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校据此制订的《武汉大学关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另文公布)。
第十七条 艺术类考生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合格证。艺术类专业录取时数学成绩计入考生高考总分。具体录取办法见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八条 艺术特长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划定的重点大学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艺术团组团所急需的个别项目考生,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并商考生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同意,可放宽至普通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运动水平应达到国家一级以上;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级招办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条 新疆少数民族预科班公布招生专业计划,但录取时不确定考生具体专业,在预科培养结束经考核合格,转入我校本科培养前,根据预科学习情况、学生志愿在预科招生当年公布的招生专业中确定学生本科学习专业。
第二十一条 定向就业招生计划若在我校最低录取分数之上不能完成,可在该分数之下20分以内(含20分)根据考生定向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录取或与省级招办、定向单位协商调整计划。
  在内地省份招收的面向西藏就业的定向生,参照民族班的招生政策执行。若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经报请教育部民族教育司同意,调整到其他省份执行。
  若生源所在省与定向单位所在省一致,同等条件下,定向单位职工子女可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同等条件下,外语类专业口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史类及理工类各专业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对于有学校选考科目的省,除省级招办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我校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成绩之和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我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除外语类专业同等条件下男生优先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国防生按国家和省级招办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六条 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的有关安排进行录取。其中,面向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招收的预科生,其成绩不得低于我校本科实际录取分数之下80分(不含80分)。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代收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新生可根据其高考成绩以及在中学的综合表现参加武汉大学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具体评奖办法按照《武汉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十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向学校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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