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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化工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武汉化工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国标代码为“10490”,法人代表是吴元欣,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366号和武汉市流芳大道。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本科院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学校由中央和湖北省共建,以湖北省管理为主。
第四条 学校招生的主要对象为:普通高考生、艺术类考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武汉化工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隶属招生与毕业生工作处)为学校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招生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联系电话为02787195649,传真87194853。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布为准。
第九条 在录取工作中,学校按程序将未完成招生计划省份的指标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三章 入学考核

第十条 所有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考试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类本科专业的专业创作考试。考试时间、地点及其 他要求以当年的《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20%。
第十三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原则上不录取无我校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采取的原则是:按考生专业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高考文化课总分相同,单科成绩不低于150分制的90分者优先录取;若条件仍相同,拟录取专业的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录取到未满的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分数总和为录取总分。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选考科目成绩高者。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的录取原则以学校当年的《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公布的办法为准。数学成绩计入总分。
第十六条 艺术特长生和体育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原则以考生所在地的省级招生办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二级学院本、专科的录取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的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行业定向生和山区定向生的录取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对专科录取有特殊要求的,学校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对于符合优录条件或降分条件进档的考生,符合“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除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学校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学校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对英语成绩有较高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信息与计算科学(本科)专业的考生数学成绩要求在150分制的110分以上;英语(本科)专业的考生英语成绩要求在150分制的110分以上;国际经济与贸易(本科)专业的考生英语成绩要求在150分制的100分以上;光信息科学与技术(本科)专业的考生英语成绩要求在150分制的110分以上,数学成绩要求在150分制的105分以上;其它专业的考生英语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150分制的80分(西部省份考生适当降低)。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所有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且对往届生和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向社会公布。学校也通过我校网站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查询http://www.whict.edu.cn 。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六条 新生应在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报到,逾期未到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有关证件(卡)工本费以及军训服装费等杂费。学校各专业的学费、住宿费按湖北省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并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送给新生。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二十九条 根据学校规定,学校对本科生中高考成绩特别优异者颁发优秀新生奖学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进校后可持相关证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学校为激励学生努力上进,每学年都设有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设有贷学金和勤工助学金。以上奖、贷、助学金的发放按照《武汉化工学院学生手册》实施。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招生委员会讨论,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武汉化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武汉化工学院(盖章) 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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