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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精神,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选拔符合高等学校要求的新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武汉理工大学。学校代码(国标):11946。
第三条 经国务院批准,武汉理工大学由原武汉工业大学、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和武汉汽车工业大学于2000年合并组建。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22号。学校设有马房山(地址:洪山区珞狮路122号)和余家头(地址:武昌区和平大道1040号)两个校区。

学校网址:http://www.whut.edu.cn/

联系电话:027-87859017(学校招生办公室)

第四条 学校为国家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已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行列。
第五条 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为:普通高考生、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专业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国防生和第二学士学位。
第七条 招生工作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入学考核
第十条 第二学士学位由学校自行命题并组织考试;保送生免试;其余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考试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专业考生进行专业测试,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面试(考核)或专项水平测试。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当年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简章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根据各省市区划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考生的院校志愿、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学校调阅考生电子档案的比例在120%以内,且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第一志愿考生充足时,对考生非第一志愿实行一定的分数级差,并对非第一志愿考生控制在一定的比例之内,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专业确定原则:严格按学校志愿、专业志愿、高考成绩的顺序进行确定。如考生所填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允许调剂的专业范围内调剂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一律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五条 对于按照国家规定可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除日语专业可招收日语语种考生、法语专业可招收法语语种考生,英语专业、航海技术专业、轮机工程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外,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第十七条 除在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我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规定执行。报考我校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两个专业的考生必须是身高在1.70米以上(轮机工程1.65米以上),双眼裸眼视力5.0以上(轮机工程4.8以上),无色盲、色弱,听力、嗅觉正觉,五官端正,四肢健全,肝功能正常,乙肝表面抗原为阴性的男生。建筑学专业新生进校后须加试美术,成绩不合格者调整到其他专业。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艺术专业的考生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合格证,我校将根据高考文化成绩(且外语成绩不宜过低)和专业成绩各占50%的比例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报考我校艺术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须持有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合格证且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要求。根据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定向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及各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录取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定向单位职工子女可优先录取。按国家规定,定向生毕业后须到定向单位服务。否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定向生须与定向单位签定定向就业协议,定向生填报定向志愿时须写明是否愿意调剂定向单位,未写明者,一律视为服从调剂到其它定向单位。
第二十一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将按一定比例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国防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杂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当年批复为准。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可根据其高考成绩享受武汉理工大学优秀新生奖学金。具体评奖办法按照武汉理工大学本、专科(高职)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了奖学金、贷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等"六位一体、联动助学"的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我校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学校招生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国家计划招收的专科(高职)生,参照本章程执行。

武汉理工大学

200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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