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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考生、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管理,依法治招,确保招生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并填报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的考生均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华北水利水电学院(以下简称学院),1951年建校,前身为北京水利水电学院, 1969年迁至河北省邯郸市办学,1987年经原国家教委批准从河北省邯郸市迁至河南省郑州市。
  第四条 学院校址:河南省郑州市郑花路
  第五条 学院办学层次及规模:学院是水利部与河南省地方共建以工科为主、公办的普通高等全日制本科院校;学院现有12个系、部教学单位,1个二级学院,6个硕士学位授权点,29个本科专业(校本部),4个专科专业(二级水利职业学院),在校生1万余名;学院是河南省唯一具有硕士生单独考试权资格的高校,并有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同时也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具有同等学力硕士授予权的高校;著名水利专家、中国工程院副院长、中国科学院院士潘家铮先生是我院高级顾问;中国工程院院士顾金才院士担任我院教授;学院现占地面积2330亩,(其中老校区560亩,新校区1770亩),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学院招生对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或具有同等学历,身体健康,参加当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港、澳地区居民。
  第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八条 学院2003年将全面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分数线主要以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录取分数线为基准;学院调阅考生档案一般为我院在该省招生计划数的120%。
  第九条 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择优录取,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考虑第二志愿,依此类推; 对于进档考生,一般先满足其第一专业志愿,如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按其所报专业志愿先后顺序,依照考生基准成绩和身体条件并参考相关单科成绩的高低择优录取,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做退档处理;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录取学院选考科目的考生,其次再考虑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条 学院对外语考试语种要求:除英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外,其他专业原则上不限外语语种,但考虑学院实际教学条件,目前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日语、俄语的考生。
  第十一条 学院对考生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学院“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对考生要求具有一定的美术绘画基础,并要求加试徒手画;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折合百分制一般不得低于70分;“艺术设计”专业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艺术类录取分数线,并通过术科考试合格,根据考生志愿,我院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定向就业招生:申请签署定向就业招生协议的用人单位必须是人事主管部门或具有人事调配权的单位;填报定向志愿的考生,同时要与填报的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保证书,由定向单位报送学校,学校根据有关定向招生政策,择优录取。未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保证书的考生学院不予录取。
  第四章 学院收费标准及奖、贷政策
  第十四条 学院收费标准依据河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五条 学院设有优秀新生奖学金、国家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汪胡桢”奖学金等奖励制度;此外,学院为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立了贷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第十七条 招生负责人:高文荣 何晓玲 联系人:宋刚福
  联系电话:0371-5711379 0371-5727655-3451 传真:0371-5790220
  网 址:http://www.ncwu.edu.cn/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二00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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