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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学章程 本地大学生章程

东北林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为保证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东北林业大学,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和兴路26号。
  第三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条 学校是一所以林为特色,理、工、经、管、文、法多学科交叉渗透、协调发展的全日制大学,培养高职专科、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
  第五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高等学校,拥有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七大学科门类,以本科教育为基础,发展研究生教育,招收高职专科,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生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为校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高职专科和本科生招生具体事务,其职能是:
  1. 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 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
  3. 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学生家长介绍学校情况、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
  4. 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录取工作,负责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5. 负责组织各省艺术类考生报考学校艺术类专业术科的报名、考试、阅卷、录取等工作(黑龙江省艺术类考生参加省内统考),负责体育特长生的专项测试和录取工作;
  6. 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 加强与地方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联系,密切合作,完成各项招生工作任务。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由学校报各地方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数执行。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条 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 录取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录取工作规定的我校批次录取分数线上,实行按志愿顺序提档,根据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专业按照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5分的办法确定录取专业,高考成绩不能满足所有专业志愿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情况调剂到相应专业;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非一志愿录取我校的考生,实行志愿分数级差为20分的办法录取。
  第十三条 已通过专业(术科)测试的艺术类考生,应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文化课统考,文史类考生数学不计入总分,在录取时作为参考;理工类考生数学计入总分。录取办法为:专业(术科)测试合格者,按文化课成绩高低排名依次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如果录取进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准,高考成绩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我校除本科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经济与贸易(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工程管理(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及高职专科外贸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要求考生为英语语种、其它各专业皆不限语种。
  第十六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该批次录取结束后两日内寄出。
  第十八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委员会带领下和学校纪委和监察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学校纪委和监察办公室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九条 各专业学费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具体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公告。
  第二十条 凡在我校就读的本、专科生均可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获奖学生比例可占学生总数的35%,一等奖学金150元/月,二等奖学金100元/月。凡在我校生物科学、林学、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森林工程、数学、物理、化学及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学习的学生均可享受专业奖学金。生物科学专业每年每人500元、其它专业每年每人300元。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和兴路26号;
  邮政编码:150040;
  招生办电话:0451-2190346 、2190904;
  学校网址:http://www.nefu.edu.cn/
  招生办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东北林业大学招生办
200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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