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原名黑龙江中医学院)创办于1959年,学校地处风光秀丽的北国名城哈尔滨市,是一所公办、全日制高等中医药院校,现为黑龙江省重点大学,是黑龙江省中医药教育、医疗、科技及北药开发工作的中心。学校具有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授予权,有博士点7个、硕士点15个;有国家级重点学科2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4个、省级重点学科11个;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临床医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院校,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高等院校之一。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专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的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各省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解答招生过程中各类问题,接受咨询。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5、代表学校做好各个省份的录取工作。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并负责处理录取中出现的各种遗留问题。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五条 报考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学校招生实行远程计算机网上录取。
第七条 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根据各个省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按各省招生计划110%以内的比例确定调档数量和调档分数线;在录取工作中采取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校考试的成绩为依据,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并尽快将录取结果在Internet网上进行公布。
第八条 七年制中医学类(本硕连读)各专业方向招收应届英语考生;中医学(英语)、针灸推拿学(英语)专业招收英语考生;护理学专业招收应届女考生。
第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各专业均不招收色盲、色弱和高度近视考生。
第十条 对于各种政策性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等各种杂费。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经学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新生奖学金:为鼓励优秀学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学校设置优秀新生奖学金,奖金为每生1000元人民币;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可荣获优秀三好学生奖学金,奖励面达25%;学校还设有其他单项奖学金;为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校积极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哈尔滨市动力区和平路24号
学生处电话:0451—2110815 2193026
传 真:0451--2126876
邮 编:150040
网 址:
http://www.hljucm.net/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