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正常的招生工作秩序,提高招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加强招生工作的管理,杜绝招生工作中不正当现象发生,保证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确定的招生工作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
第四条 招生工作是大学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的前提和基础;其生源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招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直接反映学校的学风、工作作风,是学校面向社会的重要窗口,各级组织及领导要重视招生工作。
第五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普教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来源计划和录取原则,确定招生工作组成员,根据国家、省和学校有关招生政策确定录取方案,指导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检查领导小组,监督招生工作组贯彻执行招生政策、录取原则和工作纪律等。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其工作职能是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和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检查领导小组监督下做好以下工作:
(一)拟定普教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来源计划;
(二)与各省教育厅(局)联系落实年度招生来源计划;
(三)向省教育厅上报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来源计划;
(四)向各省招生办公室报送招生来源计划;
(五)组织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六)拟定招生录取原则;
(七)拟定招生工作各项政策法规;
(八)拟定招生工作组成员;
(九)收集整理新生入学信息;
(十)组织实施新生入学工作。
第九条 招生工作组在在各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招生录取原则及有关政策法规,执行并完成当年招生计划
第三章 招生人员条件与工作纪律
第十条 招生工作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招生录取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程序;
(二)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三)有较高的原则性和组织纪律性;
(四)无直系亲属参加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组成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高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招生工作规程和要求开展招生工作,坚决抵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自觉维护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良好形象。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投档比例按招生计划数120%投档。
第十三条 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有关政策和学校生源情况,确定不同志愿开档原则。根据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生源情况,可考虑录取二、三志愿高分考生,具体分数级差根据当年生源情况决定。
第十四条 专业录取时,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10分左右,具体分数根据当年各专业生源情况决定。
第十五条 第一专业志愿报考本硕连读专业未被录取的考生,将其本硕连读专业后填报的本科专业志愿作为第一专业志愿,根据专业录取原则依次参加本科专业录取。
第十六条 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考生总分相同或在同一分数段内,其它条件相同,分别考虑优先录取英语成绩较高的考生;优先录取化学成绩较高的考生;优先录取物理成绩较高的考生;优先录取理科综合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十八条 根据各省级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具有加分因素的考生进行审查,对体育、文艺因素等加分的考生要进行复查,情况属实,按各省级招生办公室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录取原则予以照顾录取。
第十九条 专业录取时,原则上不考虑考生加分或降分因素,在同一分数段,如其它条件相同,可优先录取该类考生。
第五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二十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对医药专业录取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本硕连读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要求高出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本科一批(重点本科)录取控制线50分左右,在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前提下,不考虑任何加分因素。
第二十二条 本科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要求不低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本科一批(重点本科)录取控制线。
第二十三条 专科(高职)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要求不低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专科(高职)录取控制线。
第二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七年制本硕连读专业招应届英语考生。
第二十五条 我校各专业年招生人数较少,为了便于安排教学,各专业均招英语考生,特定专业除外。
第二十六条 护理专业,招女生,身高1.60米以上,体貌端正,其它专业无男女生比例和身高限制。
第二十七条 法学、护理和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文理兼招,其它专业只招理工类考生。
第六章 录取本科体育特长生
第二十八条 体育特长生招生工作,旨在招收一批具有较高身体素质和体育专项技能的考生,增强学校体育文化氛围,激发学生体育锻练的热情,增强身体素质,推动学校体育卫生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为此我校申请并获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为黑龙江省招收体育特长生基点校。
第二十九条 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和招生办公室关于体育特长生招生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招收体育特长生的体育项目、政策和招生名额。
第三十条 凡参加全省体育特长生身体素质测试合格,具有我校规定体育项目特长的考生均可报名参加我校组织的体育专项技能测试。报名 和测试时间均按省招办统一规定的时间进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体育专项技能测试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省招生办公室和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检查领导小组的监督下,临时组成体育专项测试专家组,对报名的考生进行测试。
第三十二条 按省招生办公室规定,对测试合格的考生予以降分录取,降低分数的原则、幅度、最低控制线等均按省招生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根据我校本科体育特长生招生计划和规定的体育项目,依据考生志愿、高考文化课成绩和身体素质、专项技能测试成绩择优录取,省招生办公室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体育特长生入学后,在一个月之内,学校招生办公室将体育特长生录取名单报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备案。
第七章 公布录取结果
第三十五条 各省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公布学校在该地区录取新生名单及各项录取信息。
第三十六条 学校Internet网站——www.hrbmu.edu.cn,公布学校当年在全国各地区录取新生名单及各项录取信息。
第八章 学杂费和奖贷学金等
第三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省物价局确定的收费标准,向学校缴纳学杂费。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高考成绩优秀新生入学奖学金和哈尔滨医科大学奖学金。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有卫生部国际交流中心日本第一制药医学教育奖学金、联邦医学教育奖学金、华瑞制药奖学金、联通助学奖学金等。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特困生补助基金。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其他计划性质的招生工作参照本章程进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2002年5月1日施行。
200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