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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学章程 本地大学生章程
湖南大学本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湖南大学,部标代码为10532,英文名称为“Hunan University”。
第三条 湖南大学是一所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211工程”立项重点建设的高校,也是国家“985工程”部省重点共建的高校。
第四条 湖南大学是一所工科实力雄厚、理科基础坚实、文科、艺术学科独具浓厚的文化背景、经济学科富有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设有研究生院,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学校位于全国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省会长沙市,座落在国家风景名胜区岳麓山下,分南、北两个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规定和招生章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纪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的通讯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山 邮编:410082
联系电话:0731-8823560 传真:0731-8823070
E-mail: [email protected]
http://admi.hnu.net.cn/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教务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 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和校务会议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制定学校分省来源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三条 我校是经教育部批准面向全国招收艺术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队员的高校,学校每年组织体育、艺术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队项目专业水平测试,认定学生特长水平,并报有关省、市招生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并发放成绩通知。符合我校专业要求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湘籍美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成绩暂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联考成绩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对保送生的综合考核(面试)或水平测试,考核成绩作为保送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学校自行组织第二学士学位的招生考试。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驻校后备军官选拔培养办公室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对国防预备生体检、面试工作。

第五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十八条 对于报考建筑学、城市规划、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要求具有一定美术基础,不需加试徒手画。
第十九条 对英语、日语、新闻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学等五个专业,学校优先录取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形象气质较好的考生。
第二十条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身体条件:发音器官无疾病、无色盲、夜盲;男 1.75米以上,女 1.65米以上;表演专业身体条件:发音器官无疾病、无色盲、夜盲;男 1.72米以上,女 1.62米以上;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身体条件:无色盲、色弱,矫正视力5.0以上;男 1.65米以上,女1.60米以上。以上三专业录取男生的比例不少于1/3。
第二十一条 考生的英语、数学以及所录取专业相关文化考试科目成绩原则上不能低于90分(成绩以150分计)。招生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 我校英语科类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三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我校部分专业按大类招生,电气信息类:含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自动化等三个专业方向;新闻与传播学类:含新闻学、新闻学(媒介经营与管理方向)、广告学等三个专业方向;材料科学与工程类:含无机非金属材料、高分子材料、金属材料、材料化学、材料物理等五个专业方向。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招生比例限制。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00%∽120%的比例范围内,学校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的不同可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 对于享受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八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按照一定的院校志愿分数级差择优录取。
第二十九条 对于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的专业安排,按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各科成绩和报考其他院校的专业志愿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实行“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除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明确规定的外,学校视考生必考科目与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高考总分,以此为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选考科目上线生源不足,则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三十一条 对于经我校项目专业水平测试认定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取。项目专业水平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按特长生招生政策予以录取。
第三十二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证,高考文化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重点大学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三十三条 美术类专业考生的成绩按专业考试成绩占60%、文化考试成绩占40%的原则计算综合分,以综合分为基准择优录取。其中素描、色彩科目成绩不低于90分,语文成绩不低于80分,英语成绩不低于65分。
第三十四条 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录取办法原则上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表演专业原则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并注意相关科目成绩,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三十五条 对于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土木工程、化学专业且高考成绩位于前列的学生,我校各选拔30名实行本-硕-博连读学制。
第三十六条 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其运动水平须经我校项目专业水平测试认定,文化考试成绩应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七条 保送生、国防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的招生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
111111 111 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第三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在当地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在入校后通过学校有关部门向
111111 1111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帮助和指导经济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发放困难补助,减免学杂
111111 111 费和争取社会资助。
第四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
111111 1 ,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校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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